来源:中国消防资源网 作者:wx 时间:2011/8/27 17:16:00
关于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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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11]第104号
致: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张明锋、林涵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公司2011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
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
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
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1年8月6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
的决议,并于2011年8月9日分别在《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
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会
议于2011年8月26日上午以现场会议方式在福建省南安市成功科技开发区公司
二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秀玉女士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6,230万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2.30%。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亦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其表决结果为:同意4人,代表股份6,23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刘建生 张明锋
林 涵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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