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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严禁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保节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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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防资源网  作者:gw  时间:2011/12/24 17:59:00

在圣诞、元旦及春节到来之际,为消除“孔明灯”带来的消防安全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共安全,12月22日,陕西省宝鸡市政府发布通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建成区、文物景点周边、油库、燃气储备站,可燃物资仓库、加油加气站、森林防火重点区等场所销售、燃放“孔明灯”。
 

    通告指出,“孔明灯”是以固体酒精等燃料为热源,通过加热纸质灯笼内的空气产生浮力,可随风飘荡的空飘灯笼。“孔明灯”属于飘浮不定的明火,在施放过程中受气流的影响,容易造成燃料泄漏或引燃纸制灯罩,一旦飘落到加油站、液化气站、油库、居民屋顶、阳台、草地、林地、垃圾堆等可燃物较多的地方极易引发火灾,宝鸡市曾发生过多起燃放“孔明灯”引发的火灾事故。

    通告要求,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各县、区政府要及时组织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取缔并没收;对在禁售区内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点,各级公安巡警、执法局等有关部门要予以清理。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警告、罚款;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生产、销售和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都要积极予以劝阻和举报。质监、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查处。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居委会、村委会要大力开展禁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配合“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来稿单位:陕西宝鸡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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