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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防排烟 设计易存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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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全管理网  作者:  时间:2015/5/22 9:19:47

文章摘要:
由于部分设计人员对国家规范标准理解不够透彻、全面,往往导致在走道、中庭排烟及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避难层等人员疏散场所的防烟设计上存在一些缺陷。

  近年来,高层建筑火灾事故呈明显上升趋势,群死群伤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据统计资料显示,各类火灾事故中人员伤亡绝大部分是因烟气窒息、中毒和不能安全疏散所致,如日本的“千日”百货大楼火灾,死亡的118人中就有93人是被烟熏死的,又如美国米高梅(MGM)饭店火灾,死亡的84人中有67人是被烟熏死的等。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排除烟气并有效防止烟气进入人员疏散设施,保证人员在较好的能见度下进行安全疏散,使消防人员更有效地开展灭火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合理地进行防排烟设计尤为重要。

  由于部分设计人员对国家规范标准理解不够透彻、全面,往往导致在走道、中庭排烟及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避难层等人员疏散场所的防烟设计上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防烟设施设计

  在有的设计图纸中,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非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均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分别设置了正压送风。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第8.3.11条之规定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可以利用楼梯间送风的余压达到规范要求,无需再设置正压送风,从而满足经济合理要求。

  二、对于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其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的防烟设施设计。

  江苏某市有一个上述工程的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竟然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未设置机械防烟设施,发生火灾时烟气直接进人前室及楼梯间,导致本来可以用作人员安全疏散的两部楼梯仅剩下一部可以作为人员安全疏散。尽管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上述工程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但是从《高规))第8.2.1条之规定中可以理解,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不应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应按照《高规》第8.3.1条之要求设置防烟设施。如果设置了机械排烟同时又采用了自然排烟方式,则导致火灾情况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与自然排烟窗同时开启时,防烟楼梯间难以形成正压,达不到防烟效果。

  三、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封闭楼梯间的防烟设计。

  《高规》第6.2.2.1条规定:封闭楼梯间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问规定设置,《高规》同时规定了防烟楼梯间的设计要求,其中《高规))第6.2.1.1条规定防烟楼170

  梯间应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高规》第8.3.1.1条规定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应设置机械防烟设施。因此,上述封闭楼梯间应设正压送风并应设前室。对于上述楼梯间,存在不少设计没有增设前室,更有甚者没有设置正压送风,导致发生火灾时烟气直接进入封闭楼梯间内,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四、三层以下(含地下一层)的楼梯及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其楼梯间及前室的防烟设计。

  根据《高规》第8.2.2.2条之规定,若相邻5层楼梯间开启外窗总面积不小于2.00m2,楼梯间即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根据《高规》第8.3.1.2条之规定其前室应设机械加压送风,设计中送风量往往采用《高规))第8.3.2条最低送风量。但实际上四层以上前室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无须正压送风,设计中一至三层送风量如完全照搬规范,则因送风量过大,将导致防火门开启困难。类似于该工程的前室送风量应满足余压值25Pa至30Pa的条件,具体数值依实际情况计算确定。

  五、长度超过20米内走道的排烟设计。在很多设计中长度超过20米仅一侧设置可开启外窗的内走道没有作任何其他排烟处理。

  如江苏某市一银行内走道长度42米,仅一侧开窗,装修时发生火灾,烟气立即充满整个内走道,无法从仅一侧设置的外窗排出。《高规))第6.1.15条规定除设有排烟设施和应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自然通风仅以热压(烟囱效应)或者气压作为驱使力,上述的内走道则不具备自然通风要求,且当上述走道长度超过30米时,走道最尽端距防烟分区内排烟口(可开启外窗)也必定超过30m,不符合《高规》第8.4.5条之规定。可考虑在走道另一侧设置一个与可自然排烟的房间相连的通风口,或者设置机械排烟风口。

  六、作为自然排烟用途的窗设置的形式、位置及开窗面积设计。

  在有的设计中作为自然排烟用途的窗设置为固定窗或者设置于距楼层顶面较远的地方,其设置的形式和位置均不利于自然排烟,应设置接近楼层顶面可开启外窗的排烟窗。另需注意,《高规))第8.2.2条规定的开窗面积是指可开启的外窗面积,不应包含固定窗面积和侧拉窗打开时另一半的面积。

  七、天窗及高位侧窗的设置形式。

  《高规》第8.2.2.5条规定高小于12m的中庭可采用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位侧窗自然排烟。有的工程却忽视了其设置的形式,即安装位置较高的排烟天窗及高位侧窗缺少便于开启的操作装置,不利于火灾时的自然排烟,应在下部设置能手动或电动开启排烟窗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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