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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设计与排烟设计规定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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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防网  作者:消防工程  时间:2016/1/8 11:28:44

  防烟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系统:

  1疏散楼梯间;

  2消防电梯前室;

  3避难层(间)。

  3.1.2公共建筑中高度超过100m的电梯井宜设置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3.1.3下列楼梯间或前室可以不设置防烟系统:

  1防烟楼梯间设有机械加压送风时的独立前室;

  2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作为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可开启外窗的楼梯间;

  3建筑高度低于100m的居住建筑,前室设有符合要求可开启外窗的楼梯间:

  十八层或十八层以下的居住建筑,楼梯间设有符合要求可开启外窗的前室或前室设有符合要求可开启外窗时的楼梯间;

  4消防电梯井设有机械加压送风的消防电梯前室;

  5走道和前室设有机械加压送风的楼梯间。

  3.1.4防烟方式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5地下建筑或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中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二者合用前室的防烟系统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6建筑高度低于100m的居住建筑,其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二者合用前室的防烟系统宜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方式,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宜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7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应靠外墙,并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当不能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8加压送风机的送风量应由保持加压部位规定正压值所需的送风量、门开启时保持门洞处规定风速所需的送风量以及采用常闭送风阀门的总漏风量三部分组成。风机的全压不宜小于300Pa。

  3.1.9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部位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

  3.2自然通风方式的要求

  3.2.1靠外墙的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2.00m2,并应保证该楼梯间顶层设有不小于0.80m2的自然通风面积。

  3.2.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2。

  3.2.3避难层(间)应设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且每个朝向的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2.00m2。

  3.3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要求

  3.3.1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送风机的进风口宜直接与室外空气相联通;

  2、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宜与排烟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层面。如必须设在同一层面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不受烟气影响;

  3、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的风机房内或室外屋面上。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为甲极防火门;

  4、设常开加压送风口的系统,其送风机的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应加装单向风阀;当风机不设于该系统的最高处时,应设与风机联动的电动风阀。

  3.3.2加压送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合用一个井道的剪刀楼梯应每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前室应每层设-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火灾时由消防控制中心联动开启火灾层的送风口。当前室采用带启闭信号的常闭防火门时,可设常开式加压送风口;

  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5、只在前室设机械加压送风时,宜采用顶送风口或采用空气幕形式。

  3.3.3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3.3.4当加压送风管穿越有火灾可能的区域时,风管的耐火极限应不小于1h。

  3.3.5送风井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l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3.6当系统的余压超过最大压力差时,应设置余压调节阀或采用变速风机等措施。最大压力差应由公式5.1.3计算确定。

  3.3.7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应由公式5.1.1计算确定,或按表3.3.7-1、3.3.7-2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致时;应按二者中较大值确定;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风量应由公式5.1.1计算确定。

机械加压送风的风量

注:

  1.表3.3.7-l与表3.3.7-2的风量按开启2.00mxl.60m的双扇门确定。

  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0.75系数;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风量应乘以1.50一1.75系数。开启门时,通过门风速不宜小于0.7m/s。

  2.风量上下限选取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3.3.8超过32层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和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3.3.9前室均设机械加压送风的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机械加压送风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3.3.10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3/h计算。

  3.3.11电梯井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可根据电梯井的缝隙量及烟囱效应大小,进行模拟计算或按每层送风量为1350m3/h计算。

  3.3.12机械加压送风应满足走廊一前室一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30Pa;

  2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烟电梯井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50Pa。

  注:当走道和前室同时设有机械加压送风或前室(合用前室)设有机械加压送风而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可不受本条限制。

  排烟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下列部位应设排烟系统:

  1公共建筑的中庭;

  2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办公室(局部管理用房除外)、走道;

  3设有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旅馆的走道;

  4商场、餐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集中且可燃物较多的活动场所;

  5汽车库;

  6舞台、演播室。

  4.1.2下列部位可不设排烟系统:

  1除旅馆外,走道的装修采用不燃材料,且室内设有符合要求的排烟设施或房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20m的走道;

  2走道或回廊设有排烟设施,单元的建筑面积小于100m2的房间;

  3当室内或走道没有符合要求的排烟设施时,无可燃物或可燃物较少且高度大于30m的中庭、大堂;

  4机电用房;

  5机械立体汽车库及建筑面积小于2000m2的单层汽车库;

  6烟缕充满储烟仓的时间超过10min的一般场所。

  4.1.3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多层建筑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4.1.4无回廊的中庭,其建筑的使用层面宜设机械排烟系统;有回廊的中庭,其建筑的使用楼层无排烟系统时,其回廊宜设机械排烟系统;中庭与回廊或室内部位之间宜设挡烟垂壁或卷帘。

  4.1.5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口部,应设挡烟垂壁或卷帘。

  4.1.6防烟分区不宜大于2000m2,长边不应大于60m。当防烟分区面积超过2000m2或长边大于60m时,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梁划分防烟分区,其下垂高度应由计算确定,且应满足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最小的清晰高度应由公式5.2.1计算确定。

  4.1.7当烟缕的质量流量大于150kg/s,或储烟仓的烟层温度与周围空气温差小于15℃时,应重新调整排烟措施。

  4.1.8设有排烟系统的部位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设补风系统。补风系统可采用机械送风方式或自然进风方式。

  4.1.9室内或走道的任一点至最近排烟管道的排烟口或可开启外窗、百叶窗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4.2火灾模型的确定和排烟量

  4.2.1各类场所的火灾模型可由公式5.2.2计算或按表4.2.1确定。当喷淋设置高度大于10m时,应按无喷淋场所对待。

各类场所的火灾模型

  注:设有快速响应喷头的场所可按本表减小40%

  4.2.2排烟风量应由公式5.2.5计算确定,但下列场所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1设有喷淋的客房,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9000m3/h;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走道,当走道两侧自然通风面积均不小于1.2m2时可不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2无喷淋的客房,或单元的建筑面积小于100m2且设有喷淋的房间,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3/h;当走道两侧自然通风面积均不小于2m2时可不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3隔间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其排烟量可按60m3/h·m2计算,或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可开启外窗;

  4设有喷淋的大空间办公室、汽车库,其排烟量可按6次/h换气计算且应不小于30000m3/h,或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

  4.3自然通风方式的要求

  4.3.1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当设置在外墙上时,其设置高度不应低于储烟仓的下沿或室内高度的l/2,并应沿火灾气流方向开启。

  4.3.2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应由公式5.2.6计算确定并符合下2个要求:

  1当开窗角大于70o时,其面积可按其窗面积计算;

  2当开窗角小于70o时,其面积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当采用侧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3.3中庭及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两层以上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的自动排烟窗;当设置手动排烟窗时,应设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4.4机械排烟方式的要求

  4.4.1排烟风机应采用离心式或轴流排烟风机(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并联锁关闭排烟风机。

  4.4.2排烟风机宜设在建筑物的顶部,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或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当系统中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4.4.3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管道内风速,当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4.4.4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4.4.5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系统的风口、风道、风机等应满足排烟系统的要求;

  2当火灾被确认后,应能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口和排烟风机,并在15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4.4.6排烟井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水平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设排烟防火阀;当穿越两个及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或排烟管道在走道的吊顶内时,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前室或楼梯间,如确有困难必须穿越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

  4.4.7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

  2排烟口应常闭,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口,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3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尽量远离安全出口);

  4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4.5排烟区域排烟时所需的补风要求

  4.5.1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空气应直接从室外引入,且送风口或空气入口应设在储烟仓以下。

  4.5.2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公共聚集场所不宜大于5m/s。

  4.5.3设有机械排烟的走道或小于500m2的房间,可不设补风系统。

  4.5.4排烟区域所需的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送风口位置宜设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且远离排烟口,两者距离不应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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