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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出台《消火栓管理办法》 建立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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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消防总队法制处  作者:  时间:2016/1/13 13:30:26

  重庆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重庆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第297号政府令,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对于加强重庆市消火栓的使用、管理、保养,建立消火栓管理长效机制,完善我市地方消防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责任主体更加明确。《办法》根据消火栓与其所依附的建构筑物及设施的权属关系,将消火栓分为市政消火栓、单位消火栓和居民消火栓三类。明确各级政府是市政消火栓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和居民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规定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建设、拆除等工作;城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做好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工作;供水企业负责实施市政消火栓建设及其供水管线铺设工作、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市政消火栓编号、建档等工作。

  保障机制更加完善。《办法》规定市、区县政府应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单位和居民消火栓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费用由建设单位、业主分别承担。要求消火栓应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城市规划和供水规划编制应当满足消防规划相应要求,并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消火栓设置地点、数量、规格、分布等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监督管理更加到位。《办法》明确城乡建设、城市供水管理、国土房管、质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相关监管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与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对监督抽查中发现消火栓存在问题需要维修的,应当及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修复;发现市政消火栓设置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及时告知辖区区县政府进行增建、改建或者技术改造。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增设对消火栓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事项或在消火栓五米半径范围内堆放物品、摆摊、停车或者修建妨碍消防车取水设施的,依法给予3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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