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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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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时间:2016/6/15 15:28:00

  各区市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规划建设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夏季火灾防控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根据全市夏季消防检查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暨市消安委联席扩大会议精神,决定从即日起至9月20日在全系统范围内深入开展夏季消防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集中开展以夏季火灾隐患整治、消防设施配备、消防队伍建设和消防安全宣传为主要内容的夏季消防大检查,力争整治一批火灾安全隐患,查处一批消防违法行为,推动相关单位(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尽职履责,促进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夯实本系统内消防基层基础,增强社会火灾防控能力,确保夏季本系统内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重大活动期间不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局系统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市住建系统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小兵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蒋天文  党组成员、市园林局局长

  余良明  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

  袁晓毅  党组成员、副局长

  孙利民  党组成员、市环卫处处长

  陈  欣  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祥永  市房管局局长

  成  员:王  健  安监科科长

  龚  洋  城建科科长

  李国斌  建管科科长

  吴开全  房屋征收科负责人

  张兴亮  市住建局监察支队支队长

  夏灵敏  市房管局副局长

  刘丹发  市质监站站长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领导全市住建系统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对全市住建系统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督促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局直属有关单位、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指导、协调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解决消防安全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安全监督管理科,具体负责全市住建系统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三、检查内容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检查本系统、行业、领域内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及消防监管、消防宣传等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台账,提升消防工作整体水平。重点突出消防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作业环境、现场管理、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四、重点检查范围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方案部署,全面开展消防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突出建筑施工、燃气、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既有建筑消防安全、物业小区、直管公房、园林绿化、广场、垃圾处理设施等重点行业领域,采取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检查、督查。

  (一)建筑施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责任人,制定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和明显的消防标志,配备消防器材,使用符合消防要求的合格产品。加大对施工现场作业区、生活区、仓库、活动板房等重点部位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配备和消防通道设置情况,建筑施工材料现场堆放情况以及安全网、外脚手架、脚手板的防火性能的检查力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施工现场用电管理,特别是对电气线路的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防止因电气线路和设备老化短路引发火灾事故。落实电焊等明火作业的防火措施,严肃查处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违章操作行为。加大对既有建筑外墙改造工程的监管力度,禁止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填缝剂和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外墙改造材料。

  (二)燃气使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及时检查、整改管道、设施、报警装置等埋深不足、途经垃圾焚烧点、与其他管道及窨井交叉、明设管道未进行外加保护、不同材质管道连接点、温度补偿段及变形补偿管段等隐患,并在管道总阀门处设置醒目标志;督促燃气企业加强临近高层建筑的场站内部安全管理与巡查,按照借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城镇燃气企业对燃气制气厂、输配管网、液化气贮灌站、供应点等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抓好燃气管网隐患点整治和用户安全用气。

  (三)市政建设。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供水企业将市政消火栓建设与供水设施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同时要联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开展市政消火栓建设专项检查,摸清实有数、差额数和损坏数,建立完整的消火栓档案。要督促指导城市供水企业定期检查、及时维护市政供水设施,整改损坏、被圈占、被埋压的市政消火栓。检查期间,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专项检查情况及时增补市政消火栓,对市政消火栓进行全部维修、保养,确保完好率达到90%以上。风景名胜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对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内服务摊点以及城市绿化施工、养护现场进行检查,杜绝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场地以及可能导致地下消防管网损坏的行为,确保消防设施安全通畅运行。

  加强垃圾处理设施的安全管理,认真检查填埋场填埋气导排、防爆、灭火设施的设置,禁止火种入场,防止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认真检查焚烧厂各类管道、阀门、设备等设施,防止因管道破裂、阀门损坏等引起的安全事故。

  (四)物业小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查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防范工作,检查物业小区消防设施、设备使用和维护情况,及时排查和消除小区楼道内堆积的易燃易爆物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6月30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任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组织对所有检查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开展排查摸底。利用新闻媒体和社会宣传资源广泛发动,营造强大社会舆论声势。

  (二)全面检查阶段(7月1日至9月10日)。各生产经营企业要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检查通知精神,组织执法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等,对建筑施工、燃气、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既有建筑消防安全、物业小区、直管公房、园林绿化、广场、垃圾处理设施等领域进行深入细致检查。对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分级管理,属于一般隐患,应当立即整改;属于重大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市局将组成4个督查组,第一组由余良明带队,房屋征收科、房管局参加,对物业小区、既有建筑、保障性住房消防安全进行督查;第二组由陈欣带队,安全监督管理科、监察支队、质监站参加,对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督查;第三组由袁晓毅带队,城建科、监察支队参加,对市政建设、燃气使用等公用行业消防安全进行督查;第四组由蒋天文带队,园林局、环卫处、安全科参加,对园林绿化、广场、垃圾处理设施的安全管理进行督查。各督查组将不间断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重点企业和单位实施明查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三)总结通报阶段(9月20日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情况要进行总结和考评。市局将对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园区规划建设局和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督查,结果向全市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夏季消防检查的重要意义,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主要领导亲自研究,分管领导亲自督办,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统筹推进各项任务,通过夏季消防检查带动消防基层基础工作、促进源头治理,提升全社会火灾防控水平。

  (二)部门联动、落实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夏季消防检查纳入议事日程,给予足够重视和支持。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及时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分管领导要跟踪问效、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同相关部门配合,联合执法。

  (三)强化宣传,营造声势。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针对夏季火灾特点,广泛开展火灾防范宣传提示,促进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广泛宣传夏季消防检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的经验做法,曝光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和重大火灾隐患,营造浓厚氛围。

  (四)跟踪问效,逗硬追责。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层层分解工作责任,将任务逐项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各级领导干部要分片包干、靠前指挥,蹲点督导、跟踪问效。市住建局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对组织有力、成效明显的,提出表扬;对工作不落实、进展缓慢的,通报批评,并约谈相关领导;对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

  各地务必于9月5日前将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总结(电子版)报送报送市住建局安监科,以便汇总上报。

  联系人:张永刚,电话:18181810860,邮箱:1969348104@qq.com。

  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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