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消防网 作者: 时间:2016/7/5 14:21:53
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近日与北京元亨利业签署协议购买购买AWT2800测试烟箱及DELTA EC-912离子浓度计。
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简介:

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MT)是中国第三方质量检验服务的领先者,自成立以来,紧紧围绕“科学 公正 准确 高效”的质量方针开展各项工作,实现了技术装备的现代化、检测手段的科学化、质检产业的规模化。同时树立以“客户满意为核心竞争力”的理念,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政府、行业、协会、生产企业、工程项目、科研机构及消费者等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拥有三个市级质量监督检验站、六个国家和行业检验中心,质量检测范围涉及百余类上千种产品,业务范围覆盖全国二十余个省市,已成为对政府与行业协会有支撑力、对行业与市场有牵引力、对客户与公众有向心力的一流权威技术服务机构。
| 检测资质: | |
| 中国合格评定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家级检测实验室 | |
|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资质授权证书 | |
| 北京市建委认定的建筑工程质量见证检测实验室、专项检测实验室 |
| 其他资质: | |
| 北京市建委指定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 | |
| 北京市建委指定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依托单位 | |
| 北京市发改委推荐的节能监测机构、能源审计咨询机构 | |
| 北京市环保局指定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 | |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授予的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研发实验服务基地 | |
| 国家教育部授予的建筑类专业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 | |
|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挂牌的中关村开放实验室 | |
| 工信部授予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 | |
|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 |
中国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备案实验室![]() |
AWT 2800系列 烟感温感探头一体测试烟箱
2000系列烟箱采用和1000系列烟箱相同技术设计而成。它们是在一个钢骨结构上组装的大型机组,带有脚轮以便在实验室内重新安置。2000系列烟箱全长3.15m,宽0.86m,高1.60m。检测区宽470mm,高370mm。适用于2700型和2800型烟箱的加热器为15kw功率的三相电设备。2000系列的可选装配与1000系列相同,同时还包含一个标准尺码的闪光装置和一个用于离子探头的高速气流检测装置。

丹麦DELTA公司EC-912型离子浓度计,是全球最领先的离子烟雾浓度测量系统,每套内含1枚V类Am-241密封放射源,单枚活度不超过1.3×105 Bq。根据国家辐射安全法规的要求,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办理辐射安全相关手续方可从事相关业务,元亨利业已经取得销售和使用含V类密封源的离子浓度计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同时取得了环保部同意关于DELTA EC-912离子浓度计的Am-241放射源最终用户使用豁免管理的复函文件, 因此只有从元亨利业公司购买离子浓度计的最终用户不用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就可以合法使用DELTA公司EC-912型离子浓度计。其他不是从北京元亨利业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购买,而又没有办理任何辐射安全相关手续,使用DELTA公司EC-912离子浓度计都属于违法使用放射性危险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DELTA公司EC-912型离子浓度计主要应用于:
1、用于满足欧洲标准EN54-7,中国标准GB4715-2005中烟感测试烟箱的离子烟感报警器浓度参照值测量,为选配件。
2、用于满足美国标准UL 217 和 UL 268烟感测试烟箱的烟雾浓度参照值测量,属于必选件。
一、违法行为名称: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
处罚种类: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名称:未按法律规定对本单位放射性物质实施管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三、 违法行为名称:违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四、违法行为名称: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三)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五、违法行为名称: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处理废旧放射源、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六、违法行为名称: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七、违法行为名称: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八、违法行为名称: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九、违法行为名称: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