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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科技成果 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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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防网  作者:网站管理员  时间:2021/7/14 10:36:14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科技成果 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科技成果

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消防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提升消防救援队伍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水平和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科技成果,是指研发单位依托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国家级、省部级、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以下简称消防救援局)等科技计划项目,研发的产品装备、技术方法、软件系统等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研发单位主要是指应急管理部直属消防研究所、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简称四所一中心)及各级消防救援队伍。条件成熟时,其他研发单位的成果可参照该办法执行。

第三条  消防救援局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遵循需求导向、政策引导、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消防救援局科技处(以下简称局科技处)负责消防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所一中心科技管理部门和省级消防救援队伍指定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专门机构),为本单位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的责任部门,在局科技处的指导下组建专门团队,负责组织本单位消防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所一中心科技管理部门和省级专门机构每年应于11月30日前向局科技处提交本单位年度消防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总结。

第五条  消防救援局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主要包括建立消防科技成果信息库、发布消防科技成果推广目录、制定实施消防科技成果试点应用计划、制定实施消防科技成果示范性配备计划和宣贯消防新技术新产品。

各级消防救援队伍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主要包括根据消防科技成果推广目录制定采购计划、根据消防科技成果试点应用计划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消防科技成果示范性配备计划制定本地消防科技成果示范性配备计划和宣贯消防新技术新产品。

四所一中心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主要包括为消防科技成果信息库和推广目录提供科技成果信息、实施消防科技成果试点应用计划和示范性配备计划,并根据消防救援局工作部署和实际需求开展成果转化、宣贯消防新技术新产品。

消防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经费应纳入本级年度预算。

 

第二章  消防科技成果信息库

 

第六条  局科技处依托互联网建立消防科技成果信息库,向社会发布最新消防科技成果。

第七条  四所一中心和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取得的产品装备、技术方法、软件系统等成果,可录入消防科技成果信息库。

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验收或绩效评价结束30日内,将通过验收或绩效评价的成果录入消防科技成果信息库。

 

第三章  消防科技成果推广目录

 

第九条  局科技处每年组织征集拟纳入消防科技成果推广目录的成果。申请纳入消防科技成果推广目录的成果,应已录入科技成果信息库,技术先进,权属关系明晰,安全可靠。对于装备类科技成果,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标准,配套企业具备批量化生产条件。

第十条  四所一中心和省级消防救援队伍每年组织对本单位申报成果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成果先进性、可靠性证明文件、知识产权权属关系、配套企业加工生产能力、成果批量化生产条件、市场准入要求、检验检测报告、成本核算等。

第十一条  局科技处组织专家对四所一中心和省级消防救援队伍推荐的科技成果进行筛选,对成果的先进性、实用性、成熟度等进行客观评价,将已经具备推广条件的科技成果,纳入消防科技成果推广目录,定期发布。

省级消防救援队伍每年应组织采购最近三年内发布的消防科技成果推广目录中的装备类成果,做好成果应用记录,并于11月30日前向消防救援局反馈应用效果。

 

第四章  消防科技成果试点应用

 

第十二条  局科技处每年组织制定消防科技成果试点应用三年规划,遴选出科技计划项目在规划执行周期内预计产出的重大或关键性装备类科技成果,结合试点应用成果特点和消防救援队伍的实战需求,按照因地制宜、急用先行、广泛试用、合理配备的原则,确定试点应用单位及成果试用数量。

第十三条  申报年度试点应用的科技成果原则上应已列入成果试点应用三年规划和消防科技成果推广目录,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当是近年来取得的、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科技成果,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优于国内同类产品或填补空白,能显著提升消防救援能力;

(二)成果提供单位应为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享有成果的知识产权,成果权属关系明晰,具备组织批量生产的能力;

(三)成果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  申报年度试点应用计划的科技成果提供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成果成本进行核算,填写初审意见后,向消防救援局提供下列材料的纸质件和电子文档:

(一)消防科技成果试点应用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成果依托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报告或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三)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创新证明材料;

(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成果的技术条件等产品可靠性证明文件;

(五)科技查新报告或与现有产品性能功能对比演示视频等成果先进性证明文件;

(六)成果成本核算清单;

(七)成果使用说明书;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局科技处负责对各单位申报的年度消防科技成果试点应用计划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成果的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

局科技处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对成果的先进性、实用性、预算合理性等进行客观评价,对成果试点应用方案进行核准。

评审专家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由局科技处根据专业领域从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实行回避、保密和轮换制度,不得参与本单位申报项目的评审,不得泄露评审情况。

第十六条  消防救援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开展试点应用的科技成果,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申诉意见,应由申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消防救援局受理申诉意见后,于30日内向申诉单位反馈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公示结束后,消防救援局制定年度消防科技成果试点应用计划,与成果提供单位签订成果试点应用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十八条  消防科技成果试点应用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由省级专门机构协调战训、装备、信通、防火等部门以及科技成果提供单位共同制定试点应用实施方案,在规定的试点应用周期内,组织基层单位开展训练演练和实战应用,检验成果效能。

试点应用周期内,成果提供单位应为试点应用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培训指导、维修保养等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  消防科技成果试点应用工作结束30日内,各单位应总结试点应用工作开展情况,报局科技处。

成果试点应用单位应提交相关记录表、图片、视频和试点应用工作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成果的优缺点,提出改进意见。

成果提供单位应梳理反馈意见,提交试点应用绩效自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消防科技成果试点应用计划项目经费列入消防救援局年度部门预算。

成果提供单位应按照签订的试点应用计划项目任务书要求,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试点应用工作结束前,科技成果提供单位应做好相应的审计工作。

项目拨款不低于20万元的,成果提供单位应当聘请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项目拨款低于20万元的,成果提供单位的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审计报告应当由单位法人代表和审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审计事务所、成果提供单位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经审计认定后的结余资金可用于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消防科技成果试点应用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内容包括业务评价和财务评价两方面。

业务评价主要包括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试用成果的成熟度、成果试点应用成效、后续推广应用前景等内容。

财务评价主要包括拨付经费的管理措施、执行情况、审计情况等内容。

 

 

第五章  消防科技成果示范性配备

 

第二十三条  局科技处会同财务部门、采购部门适时组织专家评审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将试点应用中绩效评价高,先进实用、成熟可靠的科技成果列入示范性配备计划,经审批通过后,组织对全国消防救援队伍进行视频宣讲和示范性配备。

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应结合实际需求,依据消防救援局示范性配备计划,制定本地消防科技成果示范性配备计划。

第二十四条  消防科技成果示范性配备应以新时期应急救援任务和装备现代化建设实际需求为原则,以国家、地方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法规政策为依据,通过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政府首购(订购)等方式,依法依规做好科技成果的示范性配备、下发列装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局科技成果示范性配备经费列入消防救援局年度部门预算,成果由消防救援局采购配备;各级消防救援队伍科技成果示范性配备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成果由各级消防救援队伍按实际需求采购配备。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成果提供单位,在科技工作年度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对绩效评价差劣、弄虚作假、未按时效完成任务的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取消下一年度申请消防救援局科技成果试点应用计划项目资格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3年内取消其申请消防救援局科技成果试点应用计划项目资格;对涉嫌违法违纪的人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消防救援局根据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情况,选择优秀的试点应用单位,授予消防救援局科技成果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称号,优先试用研发的最新科技成果,并在科技工作年度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对成果推广应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时效完成任务的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取消下一年度参与消防救援局科技成果试点应用资格等方式予以警示,并在科技工作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二十八条  消防救援局适时在示范基地组织召开科技成果推介会,将试用效果好的成果向全国消防救援队伍进行技术推介,宣传推广示范基地在成果试用方面的经验和成效。

消防救援局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提供单位和试点应用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相应的成果推广奖励激励机制,对在推广应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消防救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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