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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公司客户自备应急电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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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防资源网  作者:吴飞  时间:2010/4/17 8:09:00

江苏省电力公司客户自备应急电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要客户自备应急电源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供电营业区内所有应自备应急电源的重要客户。
第三条 对重要客户自备应急电源的管理实行常备不懈,规范操作、注重效益、确保安全的原则,提高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

第二章 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
第四条 凡中断供电有下列后果之一者称为重要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者;
2、中断供电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
3、中断供电将造成重要设备损坏,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
4、中断供电将在政治、军事上造成重大影响者;
5、中断供电将使重要交通枢纽干线受阻,重要城市水源、燃气、通信、电视、广播中断者。
6、在江苏召开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会议、活动,国家级和省级重要政治、经济、文化活动涉及到的相关场所;
7、其它由政府或上级部门认定的重要负荷。
凡具有以上负荷之一的客户统称为重要客户。
第五条 确定为重要客户的电力客户应设置应急电源。客户重要负荷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时,仍需保证供电的应急电源应由客户自备。
第六条 重要客户应急电源应符合独立电源的条件。重要客户在取得应急电源的同时,还应有应急措施,以满足安全的需要。
第七条 客户自备应急电源一般可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
1、自备发电机;
2、UPS不间断供电电源;
3、EPS不间断供电电源;
4、D-UPS不间断供电电源;
5、其它不间断供电电源。
一般的重要负荷可由自备发电机提供自备应急电源;需要不间断供电的小容量重要负荷可由UPS提供自备应急电源;需要不间断供电的大容量重要负荷则可由EPS或D- UPS来提供自备应急电源。

第三章 自备应急电源的申请与报装
第八条 重要客户在提出用电申请时应说明其负荷性质和自备应急电源的需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供电公司在受理重要客户用电申请和协商供电方案时,应审核客户的负荷性质,对于重要客户应告知其应自备应急电源,并在供电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为保障用电安全,便于管理,客户应将重要负荷与非重要负荷用电分开配电。
第十一条 需自备应急电源的客户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其供电方案后,客户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电气主接线及有关参数;
2、各电源回路间的连锁装置图;
3、自备应急电源的供电范围及厂区平面布置图;
4、自备应急电源的设备参数;
5、调度通讯设施。
第十二条 自备应急电源的设计文件,未经审核同意,客户不得据以施工,自备应急电源的电气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承装资质,否则,供电企业将不予检验和投运。
第十三条 自备应急电源施工期间,各供电公司应对其中的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并提出书面检查意见,客户应予以改正。施工完工后,客户应按规定向供电公司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应包括:
1、工程竣工说明书;
2、电气设备及保护的试验,整定报告;
3、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
4、运行操作的规章和制度;
5、通讯设备及持证电工名单。
第十四条 在接到客户竣工报告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检查验收,检验合格后,双方应签订或修订供用电合同和自备应急电源协议,合同或协议生效后方可投运。未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的自备应急电源,不得投入运行。

第四章 自备应急电源的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自备应急电源客户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及电力部门的规程和规定。
第十六条 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必须安装安全可靠的联锁装置,防止向电网倒送电。
采用手动切换方式的,应安装4极双投刀闸;
采用自动切换方式的,应安装无电压鉴定和失压脱扣等闭锁装置。
第十七条 自发电机组(自备应急电源)的中性线要单独接地,禁止利用供电企业线路上的接地装置接地,在与电网电源切换过程中,必须连同地线一起切换,且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第十八条 对要求不间断的重要负荷,经供电企业批准同意后,可安装自动投切装置。
第十九条 自备应急电源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向其它客户转供。

第五章 自备应急电源的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各供电公司应加强对客户自备应急电源的日常安全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自备应急电源客户应建立下列规程和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运行操作规程
3、事故处理规程
4、定期检修维护制度
5、缺陷和事故记录
第二十二条 自备应急电源的客户必须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电工,进行操作、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验收合格的自备应急电源客户,不得随意更换接线方式,拆除联锁装置或移位,确需变更,应到供电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重要客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应列入重点检查范围,将检查情况记入用电检查档案。
第二十五条 客户拆除自备应急电源应向供电企业备案,同时修订供用电合同相关内容。

第六章 违约用电处理
第二十六条 签订供用电合同和自备应急电源协议后,客户未经同意,发生下列行为的,除立即拆除接线外,客户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500元的违约使用费。
1、擅自引入自备应急电源;
2、擅自安装自备发电机组;
3、将自备应急电源转供其他客户;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客户有上述行为,经供电公司处理后拒不改正,威胁到电网安全的,供电公司应予制止,并按规定对其中止供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电力公司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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