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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发布《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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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防资源网  作者:郭晗  时间:2010/5/26 19:13:00

近年来,随着浙江宁波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高层建筑不断增加。目前,宁波市投入使用的高层多业主建筑有700多幢,其中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占40%,由于宁波市目前最高的消防登高车只有52米,高层建筑发生火灾以后,主要是利用建筑自身的消防设施进行施救;人员疏散主要通过防烟楼梯间、屋顶平台等。但经检查发现,目前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问题严重:一是安全疏散通道堵塞、破坏现象严重;二是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低下;三是建筑消防登高救援场地占用现象严重。造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是:高层建筑的产权多元化,导致建筑公共部位的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不落实,维护管理不到位;宁波市目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尚未建立,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的维修养护资金来源不稳定;再加上国家对有关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法规不健全。所以,宁波支队通过调研发现,出台宁波地方性的专项管理规定,将有助改变这一现象,并于2008年3月,正式启动这一工作,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于2008年3月20日召开了全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座谈会,并在海曙区试点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南通市的有关管理经验,起草了《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并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和相对管理进行座谈讨论修改后上报市政府审核确认。

2009年4月27日,《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宁波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5月24日颁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共六章三十六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主要对高层多业主建筑的概念及总体管理原则加以界定。高层多业主建筑是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第二章为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业主是建筑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建筑的公共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实施统一管理。第三章为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业主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外,还应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统一管理单位应履行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任何单位单位、个人不得有影响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第四章为部门监管与服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加强队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建设部门应加强队建筑和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预防和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有罚款或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停产停业等处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其规定执行。第六章为附则。

《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颁布施行,必将强化宁波市对高层多业主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减少和预防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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