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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安厅正式颁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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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防资源网  作者:wf  时间:2010/12/29 17:59:00

中国消防资源网      时间:2010.12.29        编辑:wf

12月29日,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安厅在陕西省消防总队隆重举行了《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新修订的《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赵正永代省长签署省政府第146号令发布,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作了明确规定:施工作业区内不得设置集体宿舍;施工使用的保温材料,或者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安全网、围网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施工作业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施工现场应当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应当同步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规定》明确:建设单位对不按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违反消防法律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将承担消防责任;对不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实行工程监理的,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将承担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使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情况签字确认

《规定》明确: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未按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的;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或者未及时清除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的;未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或者堵塞、挤占临时消防车道的;施工现场未配置消防器材,未设置或者提前拆除、停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对这些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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