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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有化”钓鱼岛不能改变非法窃据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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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社会  作者:Admin  时间:2012/9/10 8:10:00

石原慎太郎几个月前掀起的东京都“买岛”风波,现在已经被日本政府接过来,演变成了“国有化”闹剧。但是,正如胡锦涛主席在亚太经合会议期间当面正告野田首相时所说,日本的行为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政府和人民绝不会接受。

  日本称其内阁1895年判定钓鱼岛“无清国统治迹象”,才决定将其“编入”冲绳县管辖。事实是,中国在明朝永乐年间出版的《顺风相送》即记载了钓鱼岛的名称、位置。明朝出使琉球王国的册封使陈侃1543年出版的《使琉球录》明确记载了钓鱼岛进入琉球管界。明朝剿倭总督胡宗宪编的《筹海图编》标明了包括钓鱼列岛在内的中国海防管辖岛屿。中国钓鱼岛的发现、命名、管辖、防卫都构成了国际法上领土主权获得的基本要件。反观日本,其许多历史出版物,如1605年出版的《琉球国王中山世鉴》、1785年出版的《三国通览图说》、1892年出版的《大日本府县地图并地名大鉴》等,都表明日本国土不包含钓鱼岛。因此,日本关于钓鱼岛是“无主领土”的说法没有任何历史依据。

  日本称钓鱼岛是美国作为冲绳的一部分于1971年移交给日本的。事实是,日本对钓鱼岛的窃据是在日本对华发动甲午侵略战争,迫使清政府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侵占中国台湾省的大背景下完成的,因此日本对钓鱼岛的窃据是侵略的产物。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处理侵略国家原则基础的《开罗宣言》和《波兹坦公告》,明确规定日本必须把窃据于中国的领土归还中国,战后日本的主权被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的其他小岛内”,其中完全不包括钓鱼岛。日本无条件接受了上述决定,并将台湾列岛归还中国,作为中国台湾附属的钓鱼岛,从法律上已归还中国版图。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把美国指定为琉球列岛的唯一托管者,而美国托管下的琉球政府1953年把钓鱼岛划入琉球管辖范围。然而,中国政府没有参加旧金山和会,且当时就发表声明,表示排斥了中国的《旧金山和约》是非法、无效的。1971年美国把钓鱼岛作为冲绳的一部分的行政管辖权“移交”给了日本。当时中国海峡两岸都向美国提出了交涉和抗议。因此,美国当时把钓鱼岛作为冲绳一部分加以占领,后来又向日本移交这一占领权,本身就是非法和无效的,何况美国在移交时也明确声明美国移交的并不是主权。因此,日本对钓鱼岛的占据没有任何法律基础。

  日本否认中日之间曾有过搁置钓鱼岛争议的谅解。事实是,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和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时,周恩来总理当面向田中角荣首相表示“此次不谈钓鱼岛”,田中首相表示同意。邓小平副总理当面向园田直外相明确表示:“此事挂起来,让后人解决。”邓小平在日本回答记者提问时还公开表示,相信后人比我们聪明,能够找到办法解决这一问题。这些事实都说明两国政府曾就“把钓鱼岛争议搁置起来”达成过谅解。双方都从这一搁置中获得了益处,中日合作的展开使日本从中国获得了市场和原料,也使中国从日本获得了技术和设备。但是,日本始终有人试图打破这种搁置,日本政府也明里暗里地纵容这种打破。石原慎太郎就是这种以极端言行破坏中日关系的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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