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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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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防资源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2/10/27 9:22:00


5系统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5.1.2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5.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采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5.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5.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1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
5.2.1.2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
5.2.1.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
5.2.2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1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
5.2.2.2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5.2.2.3系统中可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5.2.2.4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5.2.2.5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5.2.3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3.1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5.2.3.2系统中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5.2.3.3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
5.2.3.4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5.2.3.5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5.2.4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4.1系统中至少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专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至少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5.2.4.2系统应能集中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
5.2.4.3系统中设置的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在消防控制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5.3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5.3.1当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信号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在同一总线回路上传输时,其传输总线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条规定。
5.3.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5.3.3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5.4火灾应急广播
5.4.1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5.4.2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4.21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5.4.2.2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5.4.2.3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0W。
5.4.3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4.3.1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5.4.3.2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用于火灾应急广播时的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应具有监控遥控开启扩音机和采用传声器播音的功能。
5.4.3.3床头控制柜内设有服务性音乐广播扬声器时,应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
5.4.3.4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需同时广播的范围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1.5倍。
5.5火灾报警装置
5.5.1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5.5.2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
5.5.3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5.6消防专用电话
5.6.1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5.6.2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且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
5.6.3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6.3.1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1)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配变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
(2)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
(3)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
5.6.3.2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塞孔。电话塞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
5.6.3.3特级保护对象的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
5.6.4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5.7系统接地
5.7.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5.7.1.1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5.7.1.2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5.7.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专用接地干线,并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专用接地板。专用接地干线应从消防控制室专用接地板引至接地体。
5.7.3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mm2。专用接地干线宜穿硬质塑料管埋设至接地体。
5.7.4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mm2。
5.7.5消防电子设备凡采用交流供电时,设备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作保护接地,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线)相连接。
6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
6.1一般规定
6.1.1消防控制设备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控制装置组成:
6.1.1.1火灾报警控制器;
6.1.1.2自动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6.1.1.3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
6.1.1.4防烟、排烟系统及空调通风系统的控制装置;
6.1.1.5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控制装置;
6.1.1.6电梯回降控制装置;
6.1.1.7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
6.1.1.8火灾警报装置的控制装置;
6.1.1.9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装置。
6.1.2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方式应根据建筑的形式、工程规模、管理体制及功能要求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单体建筑宜集中控制;
6.1.2.2大型建筑群宜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控制。
6.1.3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电源及信号回路电压宜采用直流24V,
6.2 消防控制室
6.2.1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6.2.2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6.2.3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6.2.4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
6.2.5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2.5.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6.2.5.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6.2.5.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6.2.5.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6.2.5.5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6.3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
6.3.1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设备应有下列控制及显示功能;
6.3.1.1控制消防设备的启、停,并应显示其工作状态;
6.3.1.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能手动直接控制;
6.3.1.3显示火灾报警、故障报警部位;
6.3.1.4显示保护对象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
6.3.1.5显示系统供电电源的工作状态;
6.3.1.6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与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其控制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 ,应先接通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接通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3)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
 (4)含多个防火分区的单层建筑,应先接通着火的防火分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6.3.1.7消防控制室的消防通信设备,应符合本规范5.6.2-5.6.4条的规定。
6.3.1.8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
6.3.1.9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控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6.3.2消防控制设备对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2.1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
6.3.2.2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6.3.2.3显示启泵按钮的位置。
6.3.3消防控制设备对自动喷水和水喷雾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3.1控制系统的启、停;
6.3.3.2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6.3.3.3显示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安全信号阀的工作状态。
6.3.4消防控制设备对管网气体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4.1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
6.3.4.2在报警、喷射各阶段,控制室应有相应的声、光警报信号,并能手动切除声响信号;
6.3.4.3在延时阶段,应自动关闭防火门、窗,停止通风空调系统,关闭有关部位防火阀;
6.3.4.4显示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报警、喷放及防火门(帘)、通风空调等设备的状态。
6.3.5消防控制设备对泡沫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5.1控制泡沫泵及消防水泵的启、停;
6.3.5.2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
6.3.6消防控制设备对干粉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6.1控制系统的启、停;
6.3.6.2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
6.3.7消防控制设备对常开防火门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6.3.7.1门任一侧的火灾探测器报警后,防火门应自动关闭;
6.3.7.2防火门关闭信号应送到消防控制室。
6.3.8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火卷帘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6.3.8.1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组及其警报装置,且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按钮;
6.3.8.2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按下列程序自动控制下降;
(1)感烟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至距地(楼)面1.8m;
(2)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到底;
6.3.8.3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应下降到底;
6.3.8.4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及防火卷帘的关闭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6.3.9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烟、排烟设施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9.1停止有关部位的空调送风,关闭电动防火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6.3.9.2启动有关部位的防烟和排烟风机、排烟阀等,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6.3.9.3控制挡烟垂壁等防烟设施。
7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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