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消防资源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2/10/27 9:49:00
1.10干粉灭火系统
1.10.1 检查驱动气瓶压力和干粉储存量及其有效期。
1.10.2 每年对驱动气瓶进行称重检查,确保驱动气体正常。
1.10.3 每季度对自动控制、手动控制、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进行模拟启动,检查相应的各项功能是否正常。
1.11 防烟和排烟设施
1.11.1 每季检查送风阀启闭功能,送风机在手动状态下的启、停功能。
1.11.2 每季检查排烟阀、电动排烟窗启、闭功能,阀体的动作和复位功能,排烟机在手动状态下的启、停功能。
1.11.3 每季检查:当任何一个送风口开启时,送风机均能自动启动。
1.11.4 每季检查:当任何一个排烟口开启时,排烟机均能自动启动。
2. 维修、保养记录
2.1 定期维保记录
2.3.1 定期检查可由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组织,也可委托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单位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表》。
2.2 维修记录
2.2.1 经检查、检测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应当立即通知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维修人员在24小时内上门检查,确认后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2.2.2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复,需要建筑消防设施供应商或者厂家解决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停使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批准。大于10日应报所属地消防备案。
2.2.3 故障排除后应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确认,维修情况有记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2.3 保养计划
2.3.1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根据使用场所环境及消防产品维护要求制定保养计划,也可委托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专业单位协助制定。建筑消防设施保养计划应列明维保消防设施的名称、内容、周期。
2.3.2 每次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进行维护后,维保人员应当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
3. 档案管理
3.1 除1.1.3条规定的档案外,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将每次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检测记录、定期检查记录、故障维修记录以及维护保养计划、维护维护保养记录等。
3.2 委托维保单位的还应附维修、保养合同,维保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应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现况进行全面书面评估报告,维保合同期满后也应向委托单位作建筑消防设施现状的书面报告和新一轮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登记表归档。
3.3 维保单位也应建立档案,将维保前后的报告,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维修、保养过程填写的各类记录留档。
4. 消防设备生产单位的维修职责
4.1 消防设备生产单位应对其生产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售后服务部门,售后服务条例为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及时提供损坏的零部件。
5. 建筑消防设施整改
5.1 建筑消防设施长期疏于管理,建筑竣工后未办理移交,造成消防设施形同虚设不能使用,或历史原因造成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隐患,应先进行整改完善。
6. 建筑消防设施的标识
6.1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场所应当按照本标准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标识,,标识由安全色、边框、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标识尺寸依据附录要求。
6.2 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完毕应根据检查项目内容在消防控制主机、泵、消防泵控制柜、报警阀、室内消火栓、风机等明显位置黏贴维保标识。标识要求见附录。
为了落实市府【2012】80号令,加强和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中的操作,提高和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良好率,上海市消防协会消防产业委员会正着手制定《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操作规程》,现将意见征求稿予以公告,广泛征求业内意见。
本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征询表,请各单位于2012年10月30日前提交至上海市消防协会消防产业委员会办公室,征询表可通过网上填写和传真两种方式提交。
联系人:王小姐
电话:63213669 传真:53089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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