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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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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防资源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2/10/27 9:57:00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来源:中国消防资源网      编辑:中国消防资源网 GH

 

    《中国消防资讯指南中国消防资源网刊发/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扑救初起火灾的有效措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是消防工程的延续,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是消防系统发挥正常功能的前提保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上海消防协会产业委员会会同成员单位制定本规程,结合设施所有单位(甲方)的设备实际和管理要求,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以使整个维保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档案化,使整个消防系统运行良好,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保障消防安全

1.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

1.1 通则

1.1.1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自动消防设施操作规程,落实建筑消防设施值班、检查、检测、维修、保养、建立电子文档等本标准要求。

1.1.2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委托专业维护单位实施的,其合同约定维保内容和范围应符合本规程要求。

1.1.3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向维修保养单位提供现有以下消防系统竣工图等竣工资料,并存电子备份档案,永久保存。

a. 建筑消防竣工图纸。

b.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登记表。

c.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d. 自动消防设施系统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e. 自动消防设施系统工作流程图和操作规程。

f. 按合同约定制定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维修保养计划。

1.1.4 维修保养单位要认真阅读并与现场实际进行比对,熟悉自动消防设施,消防水源现状后对现有的情况进行安全评估以书面形式报告,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如发现现场与管理单位提供的资料出入较大或无法提供资料的,应重新编制资料,补充作为维保合同内容。

1.1.5 建筑消防设施竣工交付前施工单位必须对建设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操作和管理技能。

1.1.6 维保期内因涉及建筑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发生消防设施变动的,原则由原施工单位施工。维保期满后施工单位要向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提供消防设施清单、第三方检测报告、维修记录等。

1.1.7 维保单位在受托过程发现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现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应向管理单位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并记录存档。

 
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1 每月对报警主机功能检查,并抽验10%报警点动作及确认显示、报警装置是否正常,一年内测完所有报警点。每季度抽检应达25%的探测点,试验各类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探测点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确保一个保养合同期内,对所有探测点试验一遍。

1.2.2 试验联动报警功能、信号显示。每季度在自动或手动状态下,检查各联动设备的控制与显示功能。包括防排烟设备、防火卷帘、防火阀、警报装置、非消防电源强制切断、电梯强制迫降于首层、通讯功能等。

1.2.3 每季度对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的主备电源切换功能进行检查。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切换试验。

1.2.4 每月检查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各项功能,包括消音、复位、报故障、报火警、自检等。

 
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3.1 每月检查一次消防池水位,确认水位指标是否正常。

1.3.2 每月对消防控制阀进行一次检查,确认是否处于开启状态,动作是否灵活,有无漏水状况。

1.3.3 每月目视检查喷头一次,发现不正常的喷头及时更换。

1.3.4 每季对消防水泵接合器及附件检查一次,对消防泵作一次启动试运转,并观察中心的反映信号。

1.3.5 每季对湿式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水流指示器、信号阀作一次检查,水流指示器和信号阀动作确认报警是否正常;末端试水装置放水是否自动启泵,并检查在手动状态下,手动启泵、停泵功能。

 
1.4 消火栓系统

1.4.1 每月检查室内消火栓栓头是否漏水,栓箱内部是否清洁,龙头启闭是否灵活,组件是否完整。

1.4.2 每季进行一次放水试验,启动消火栓按钮,确认在自动状态下是否启泵,测试动压与静压记录数值,并检查在手动状态下,手动启泵、停泵功能。

 
1.5 消防安全照明,疏散指示系统

1.5.1 每季度对消防应急照明灯与疏散指示灯进行试验。发现消防照明和疏散指示标示故障要及时更换(更换的产品应由主管部门认证)。

 
1.6 消防控制联动系统

1.6.1 每年维保到期前一个月,由管理单位组织一次联动年检。

1.6.2 喷淋系统联动工作情况。

1.6.3 火灾报警联动工作情况。

1.6.4 消防泵的启动出水情况。

1.6.5 各消防设施切换开关是否正常。

1.6.6 防火门、防火卷帘是否联动。

1.6.7 防排烟系统联动工作情况。

1.6.8 电梯是否自动迫降首层。

1.6.9 气体灭火系统联动情况。

 
1.7 气体灭火系统

1.7.1 每年对100%钢瓶进行称重,检查钢瓶压力、重量,压力不足时应及时补压,重量不足及时补液,压力表完好。

1.7.2 每季检查钢瓶电磁阀是否正常动作。

1.7.3 每半年检查区域分配阀(选择阀)能灵活开启、手动自动、机械信号功能是否正常,并能恢复关闭状态。

1.7.4 集流管、输气管应完好无损、无泄漏,固定应良好。

1.7.5 喷头应完好无损。

1.7.6 每季做气体模拟喷放试验,检查气体喷洒及各阀开启状况,指示灯点亮情况。

1.7.7 模拟气体释放后,压力接点(压力讯号器)是否有信号返回。

1.7.8 区域门前紧急启动按钮启动,检查气体喷洒及各阀开启状况,指示灯点亮情况。

1.7.9 检查气动钢瓶压力是否正常,气动管路是否有渗漏。

 
1.8 泡沫灭火系统

1.8.1 检查泡沫液有效期。

1.8.2 每季一次检查泡沫消火栓、泡沫喷头、泡沫产生器出水或出泡沫功能。

1.8.3 检查泡沫泵手动、自动启动及主、备泵切换功能。

1.8.4 检查阀门启闭功能及信号反馈功能。

 
1.9 细水雾灭火系统

1.9.1 储瓶式细水雾灭火系统检查启动装置性能。

1.9.2 泵式细水雾灭火系统手动、自动启动泵和主、备泵切换功能,分区控制阀手动及模拟自动启动。


10干粉灭火系统

1.10.1 检查驱动气瓶压力和干粉储存量及其有效期。

1.10.2 每年对驱动气瓶进行称重检查,确保驱动气体正常。

1.10.3 每季度对自动控制、手动控制、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进行模拟启动,检查相应的各项功能是否正常。

 
1.11 防烟和排烟设施

1.11.1 每季检查送风阀启闭功能,送风机在手动状态下的启、停功能。

1.11.2 每季检查排烟阀、电动排烟窗启、闭功能,阀体的动作和复位功能,排烟机在手动状态下的启、停功能。

1.11.3 每季检查:当任何一个送风口开启时,送风机均能自动启动。

1.11.4 每季检查:当任何一个排烟口开启时,排烟机均能自动启动。

 
2. 维修、保养记录

2.1 定期维保记录

2.3.1 定期检查可由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组织,也可委托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单位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表》。

 
2.2 维修记录

2.2.1 经检查、检测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应当立即通知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维修人员在24小时内上门检查,确认后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2.2.2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复,需要建筑消防设施供应商或者厂家解决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停使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批准。大于10日应报所属地消防备案。

2.2.3 故障排除后应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确认,维修情况有记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2.3 保养计划

2.3.1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根据使用场所环境及消防产品维护要求制定保养计划,也可委托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专业单位协助制定。建筑消防设施保养计划应列明维保消防设施的名称、内容、周期。

2.3.2 每次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进行维护后,维保人员应当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

 
3. 档案管理

3.1 除1.1.3条规定的档案外,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将每次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检测记录、定期检查记录、故障维修记录以及维护保养计划、维护维护保养记录等。

3.2 委托维保单位的还应附维修、保养合同,维保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应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现况进行全面书面评估报告,维保合同期满后也应向委托单位作建筑消防设施现状的书面报告和新一轮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登记表归档。

3.3 维保单位也应建立档案,将维保前后的报告,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维修、保养过程填写的各类记录留档。

 
4. 消防设备生产单位的维修职责

4.1 消防设备生产单位应对其生产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售后服务部门,售后服务条例为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及时提供损坏的零部件。

 
5. 建筑消防设施整改

5.1 建筑消防设施长期疏于管理,建筑竣工后未办理移交,造成消防设施形同虚设不能使用,或历史原因造成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隐患,应先进行整改完善。

 
6. 建筑消防设施的标识

6.1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场所应当按照本标准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标识,,标识由安全色、边框、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标识尺寸依据附录要求。

6.2 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完毕应根据检查项目内容在消防控制主机、泵、消防泵控制柜、报警阀、室内消火栓、风机等明显位置黏贴维保标识。标识要求见附录。

为了落实市府【2012】80号令,加强和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中的操作,提高和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良好率,上海市消防协会消防产业委员会正着手制定《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操作规程》,现将意见征求稿予以公告,广泛征求业内意见。

本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征询表,请各单位于2012年10月30日前提交至上海市消防协会消防产业委员会办公室,征询表可通过网上填写和传真两种方式提交。

联系人:王小姐

电话:63213669 传真:53089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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