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首设消防诫勉约谈制
中国消防资源网讯1月31日,广州市公安消防局相关人员透露,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已于近日印发《广州市消防工作诫勉约谈制度》。根据文件精神,七种情形之下,将由同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提请本级政府进行约谈;若因被约谈人未落实约谈事项而引发火灾事故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上限,依法追究被约谈人责任。
七种情形下将被提请约谈
据了解,本制度所称消防工作约谈,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或消防安全委员会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或较大以上、重大以下火灾事故,未及时消除重大火灾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消防工作任务的下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相关人员,依照本制度进行问责告诫谈话,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提出下一步整改工作意见和措施。
根据文件规定,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提请本级政府进行约谈:超出火灾死亡年度控制指标的(按10万人口火灾死亡率不高于省当年下达控制指标,人口基数采用“常住人口”,包括户籍人口和居住时间超过半年的非户籍人口,以当地公安部门数据为准);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的;亡人火灾事故多发的,包括:30日内发生2起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火灾事故的,180日内发生3起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火灾事故的;未按要求落实省、市政府部署的消防安全专项工作任务的;未按时完成省、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任务的;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不力,经公安机关多次督促仍不改进的;市政府、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约谈或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规定指出,各区(县级市)一年内第二次被约谈的,或因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被约谈人为区(县级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消防工作的区(县级市)政府领导和分管事故行业的政府领导。
约谈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由公安、消防、监察、安全监管、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行业技术专家组成约谈小组,可根据需要邀请组织部门、纪检部门、人民检察院和新闻媒体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