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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局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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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防网  作者:佚名  时间:2013/3/20 14:37:50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主管部门应协助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一)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协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二)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问题。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一)匹配项目合同中规定支付的项目经费;

(二)严格执行合同,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真实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四)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十七条 计划项目实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按要求编制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由本单位的科研主管部门分别在每年的6月5日前和11月15日前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十八条 对不按时上报执行情况或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公安部消防局科研计划活动等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主管部门对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要及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需要调整或撤项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必要时,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凡无充分理由未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排名靠前的2人)将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消防局科研计划项目申请。对于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度未按期完成的项目,将从其下年度通过初评的项目中酌减。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局计划项目的资助经费实行“整体规划、保证重点、择优支持、鼓励竞争、优化配置、动态调整”。经费应按照国家科技计划经费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局计划项目的经费资助额度按下列标准安排:

(一)重点攻关项目的资助额度为30万~50万;

(二)应用创新项目的资助额度为3万~25万;

(三)软科学项目的资助额度为2万~15万。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经费预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项目主管单位的“科技强警”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并加强过程管理和滚动管理。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时应同时报告计划经费的使用情况;中期对项目执行过程中根据研究需要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聘请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在验收结题前向项目主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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