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时间:2013/5/27 8:34:08

漫画/闵汝明
有网帖近日反映,2012年,广东韶关始兴县连续两任水利局局长张远周和刘传应因为收受贿赂被法院判刑。但受贿者落马,向两人行贿的政协委员段凯兵却安然无恙。尽管此前段凯兵已被撤销县政协委员资格,可作为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老板,其项目目前仍在紧锣密鼓进行。(5月26日《南方都市报》)
行贿与受贿是一根藤上结出的两个瓜,同属犯罪,同具有社会危害性。近几年,行贿犯罪呈现出领域广泛化、行贿对象扩大化、行贿数额巨大化、犯罪趋势群体化等特点。动辄送上价值数百万元的别墅,甚至送美女,可谓花样不断翻新,令人眼花缭乱。作为一种“对合犯罪”,行贿日益猖獗正是造成权钱交易泛滥、官员腐败蔓延的重要原因。要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不仅要严惩受贿,同时须加大查处行贿犯罪的力度。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我国对行贿的起刑点1万元,即可处5年以下徒刑,不能说不严厉。然而,这一法条在司法实践中被大打折扣。别说行贿1万元,哪怕是行贿陈同海过亿元的,都未被起诉。“三百九十条”长期“沉睡”,只会姑息养奸。一手硬、一手软,也严重影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权威。
现实中,行贿人作为弱者多受到同情。很多人认为行贿是被动的,重点打击受贿者就够了。由于行贿与受贿之间一对一的隐秘关系,反贪部门为收集证据多采取“攻心战术”,与行贿人私下达成“交易”,只要如实交代就可不予追诉,以此换取行贿者证词和更多的官员受贿线索。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也明确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而导致检方长期形成了对行贿口供的过于依赖,使之在办案实践中,大量的行贿人作为污点证人被有意放过了。
严惩行贿,已成反腐倡廉遏制权力腐败的重要一环。可要真正依法惩处,不放过一个行贿者,就必须走出口供依赖陷阱,不断完善证据收集手段和机制,包括赋予检方行使科学技术和秘密技术侦查手段权。笔者建议适当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尤其应当健全污点证人相关规范,即使免予刑事处罚也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将行贿者档案信息予以公开,以形成全社会监督机制,让行贿者无处隐身,心存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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