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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养老保险 这里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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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时间:2013/9/7 9:21:44

本报讯(记者 赵晓华)昨日本报刊登了《补缴养老保险,您还有哪些不明白》一文后,多位市民打来电话,希望能就有关问题得到更多的答案。

  市民刘先生: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断档的可补缴,那么这之后断档的还能补缴么?

  省人社厅:2011年7月1日之后,不存在断档补缴的问题,用人单位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办社保登记,且在责令改正期内不改正,用人单位将被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如未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的,也属于违法。而欠缴社会保险费所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市民孙女士:企业以外其他用人单位非正式在编人员,能不能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省人社厅:如企业以外用人单位非正式在编人员已经整体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原在本单位应保未保或中断缴费人员,可按规定补缴。如该单位非正式在编人员未整体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能按该规定补缴。

  冯先生:按原规定一次性结清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人员,能否按该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省人社厅:这些人员包括原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等人员,不能按该规定补缴已经结清的养老保险费。

  市民孙女士:企业宣告破产至终结期间,能否补缴养老保险费?

  省人社厅:企业宣告破产至终结期间未缴费的原单位职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缴宣告破产至终结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田女士:现灵活就业的女性参保人员,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后,退休年龄如何掌握?

  省人社厅:应保未保女职工,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现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达到55周岁时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原国有、集体企业女职工参保后中断缴费(非因开除、除名、受刑事处罚等原因),后又按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参保,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中断的养老保险费后与原在企业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且已满50周岁及以上的,补缴后可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未满50周岁的,可选择50-55周岁之间任一周岁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国有、集体企业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55周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女职工缴费(补缴)后达到55周岁,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继续缴费至60周岁时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趸缴)至满15年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原标题 [补缴养老保险 这里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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