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时间:2013/10/31 8:09:29
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首次向社会公开的为三中全会提交的改革建议方案中,有一项改革内容尤其引人注目,即建立廉洁年金制度,公职人员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的,退休后方可领取。(《楚天金报》10月27日)
对于公务员廉洁年金制度,公众并不陌生。2004年,时任全国政协委员万鄂湘等就曾在全国两会上提交了一份《关于建立在职干部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建议》,主张借鉴国外反腐成功经验,通过设立廉政保证金,建立一种与在职干部的经济利益挂钩,使其不愿意违法违纪的机制。此前此后,湖南浏阳、江苏南京、广东深圳、江门等地,也曾先后进行过类似的制度尝试。
然而,淮南为橘,淮北为枳,尽管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实行的公务员廉洁金制度作为一种成功经验广受赞誉,但在国内各地的实施效果却并不理想,并且饱受公众的质疑。究其根源在于,我们所实行的公务员廉洁金制度,很大程度上已异化为一种公务员的变相福利。
本质而言,公务员廉洁年金制度就是公务员为其自身的廉洁从政所提前缴纳的一笔保证金,这个制度的核心在于它能直接影响公务员的预期利益,从而体现出激励价值。譬如在新加坡,任何公务员被法庭定为贪污受贿罪,就会失去工作、养老金和其他利益,这意味着,腐败很可能就是一场血本无归的赌博。而在我国目前的试点中,廉政年金则相当于一份“廉政保险(放心保)”,财政出大头,个人出小头,不出事则额外获得一笔不菲的收益,即便出事,损失可能也不大。这显然是一种错位,因为对公务员来说,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乃是一种职责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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