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时间:2014/1/21 9:43:21
战后,日本在战时犯下的种种残暴行径和国家犯罪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清算,其中包括对投降士兵、战俘和非战斗员住民的虐杀、抢掠和强奸,“三光政策”,毒气战、细菌战、活体实验和强制劳工,等等。但有一种罪行,虽被追究,却“浅尝辄止”,相关责任者并未得到应有的惩处,那就是在华烟土(即鸦片)制贩问题。
因中国的两次鸦片战争,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鸦片问题开始国际化,谴责英国的舆论也有所强化。1909年,在美国的倡议下,于上海召开了最初的鸦片问题国际会议。在此基础上,三年后(1912年)再次于海牙召开的鸦片国际会议上,诞生了“国际鸦片条约”。该条约对大烟膏贸易做出了限制,但并未禁止生鸦片的进出口,且签约国也比较少。一战后,由于吸毒在欧洲也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1920年国际联盟成立时,同时被赋予监督“国际鸦片条约”实施的权限,成立了“鸦片咨询委员会”。1924年,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召开国际鸦片问题会议,美英严重对立,于翌年同时出台了两个鸦片条约:“日内瓦第一鸦片条约”是一个以渐进方式禁烟的规约,规定生鸦片、大烟膏的进口、分配为政府专卖事业,原则禁止除隐者以外的使用;“日内瓦第二鸦片条约”是对麻药及其原料的生产、分配、进出口、贩卖的全面取缔规约,并为监督条约的执行而特设“鸦片中央委员会”。1931年,又召开了日内瓦麻药制造限制会议,通过了“麻醉剂制造限制分配取缔条约”,对毒品,特别是海洛英,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款。如此,早在二战前,国际社会便有了1912、1925和1931年通过的共四个鸦片国际条约,而这四个条约均获得了日本政府的签署和批准。
中国的情况要复杂得多。1917年3月,国民政府叫停鸦片进口,同年底,颁布禁烟令;为彰显禁烟的决心,1918年1月,政府于上海烧毁了1207箱鸦片。但内战不绝,禁烟的实效有限。鸦片量轻而价昂,且价格不会大起大落,在内地几乎成了替代性货币,广为流通。因它能带来巨额财政收入,罂粟栽培也受到各地军阀的鼓励,甚至成了兵家争抢、火并的由头。
北伐胜利后,状况始有所改观。1927年11月,国民政府表示将切实贯彻孙文的“禁烟遗训”,发表了力争于三年内禁绝鸦片的路线图。1928年7月,北伐前脚结束,后脚就成立了禁烟委员会;9月,颁布《禁烟法及其实施条例》;11月,在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禁烟会议,通过了“禁烟决议”,并呼吁“友邦各国”协助禁烟。后禁烟法一度修正,于1929年5月投入实施,明确禁止对鸦片及其代用品的制贩、运输和吸食,违者轻则课以罚金,重则处有期徒刑,甚至死刑。1935年,国民政府再度制定五年计划,提出了1940年禁绝鸦片的战略目标。战后,在东京的远东国际法庭上,南京高等法院提供了一份《禁止吸食鸦片处理经过》的说明材料,认为五年计划“实施两年后,成效显著,尤其是江苏、浙江两省的处理颇有成绩。如果不是爆发战事的话,五年禁烟计划十有八九是会达成的”。
其他证据也表明,国民政府的禁烟真不是做样子,而是动了真格的。在东京审判中作为证人出庭的前金陵大学历史学教授、美国人M.S.贝茨博士在谈到在1937年12月,南京被日军占领之前的鸦片吸食情况时说:“1937年支那事变以前的约十年间,没有鸦片的公然贩售,也没有公然的吸食。……我从1920年到1937年居于南京,从未见过鸦片,连它是什么味道都无从知晓。”贝茨博士的证言也得到了前关东厅事务官藤原铁太郎的佐证,藤原在1923年提交的一份《鸦片制度调查报告》中写道:“南京是别样的状况,不仅没有鸦片的买卖和烟馆经营,连鸦片吸食者也庶几不存在。”当然,中国各地情况不同,殊难一概而论。藤原也承认南京,南京是教育发达之都,一般的知识阶层多知鸦片的弊害,乃至少有吸食,“这在支那的都会属于稀有”。虽说如此,但国民政府确实在禁烟问题上做出了踏踏实实的努力是不争的事实。如在刚颁布第二个禁烟五年计划的1935年当年,建立面向吸毒者的各种戒毒所、疗养医院等设施810座,因制贩鸦片而被判处死刑者便有964名。东京审判的判决书中写道:“中日事变之前,为消灭鸦片吸食,中国政府做出了决绝而持续的努力……就南京的情况而言,截至1937年,鸦片吸食几乎已被一扫而光。”
然而,“卢沟桥事变”使状况为之一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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