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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被告人称遭刑讯逼供应当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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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防资源网  作者:yl  时间:2010/6/25 8:50:00

最高人民法院24日正式向社会公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明确被告人若提出遭遇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法院应先行当庭调查。新规将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非法言词证据不能做定案根据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

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还为法庭调查非法证据设置了相应的程序。其中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规定明确,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死刑案证人醉酒证言应排除

刑事诉讼法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新规则扩大了范围,在死刑案中,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新规还规定,以下情形,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应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做定案根据。这些情形分别是: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等。

间接证据判死刑应特别慎重

“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新规明确提出要求。

新规指出,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但同时符合5种情形的可认定被告人有罪。例如,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新规要求,法庭对证据有疑问,可告知出庭检察人员等补充证据或作出说明。双方意见不一致,有一方要求法院开庭调查的,法院应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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