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消防资源网 作者:GH 时间:2010/9/29 15:01:00
来源:中国消防资源网 时间:2010-9-29 记者:GH
广东省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单位失火、政府买单,这样的状况有望得到根本改观。我部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正式颁布实施。办法规定,宾馆、饭店、商场、机场、地铁等公众聚集场所应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人应当在承保前对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在保险期间内,及时向投保单位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的书面建议。
【解读】公众聚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机场航站楼、地铁、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长期以来,“单位失火、政府埋单”,是各级政府在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中极为头疼的问题。比如2005年汕头潮南区华南宾馆“6·10”火灾、2008年深圳舞王俱乐部“9·20”火灾,火灾责任人无力承担赔偿,最后都由地方政府垫付。这一问题可望在新修订《实施办法》颁布施行后得到根本改观。
省消防总队专家表示,这一立法突破,有利于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增强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切实履行“责任自负”经营管理责任,促进投保单位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对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未进行管理、维护、保养或者对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如今,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建筑物和单位日益增多、总量庞大。在多产权、多业主的情况下,建筑物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等消防安全职责如果不统一明确,将无法真正落到实处。
【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施工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责令停止施工。
【解读】近年来,一些地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如2009年央视大楼施工工地火灾事故,暴露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不落实等诸多问题。
【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未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导致产生消防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产停业。
【规定】经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层数两层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场所的,其消防安全责任参照法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规定】地下单体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必须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 其他规定
单位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火灾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歌舞娱乐场所及其包房内未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或人员密集场所未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有关机构可将其违法信息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