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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撞人送医途中抛弃伤者致其死 被判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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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防资源网  作者:一二三四  时间:2011/4/18 8:42:00

送医途中 他把伤者藏进草堆(图)

弃车逃走

半路转道将受害者藏在草堆中

载受害者去医院

撞人

伤者因无法及时得到救治身亡,肇事司机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刑12年

华西都市报记者王敏成

●“人肯定死了。”万刚突然自语,并将车拐进机耕道。

●自首之后惊闻:被控故意杀人罪。

●法医判定:死者李毅死于车祸发生后与被找到期间。

法官说法

深夜时分,伴随着“砰”的一声巨响和刺耳的刹车声,万刚开车撞上了李毅。

慌乱中,他抱着对方放到车上,欲送往医院,途中却突然转道、停车,将李毅抱下隐藏在一秸秆草堆里,然后弃车逃走……

当夜,万刚自首,但李毅被找到时已死亡。万刚随后被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但他认为对方在车祸时已当场死亡,所以自己只构成交通肇事罪。

新津法院判决认为,万刚将李毅带离事故现场,弃于草堆中,使对方因无法及时得到救治而死亡,已犯故意杀人罪。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昨日,新津法院向华西都市报记者透露了此案的详细过程。

撞翻一辆电瓶车他把伤者藏进草堆

万刚向检察机关陈述,去年7月1日晚9点40分,他开车载着朋友熊梅沿新邛路往新津方向行驶。行至新平镇狮子村路段迎仙桥加油站附近时,突然撞上一辆电瓶车,并将车主李毅撞到旁边的绿化带中,倒地不起。

万刚急忙下车,将躺在车右后方约7米的李毅抱起放在车后座,欲送往医院。同时还让熊梅拨打120求救,可熊梅拨打了几次均未打通。

“人肯定死了。”当车行驶至距事发地约2.3公里的新津县城附近刘家碾路口时,万刚突然自语道,并将车左拐驶入新津至大邑的道路上,随后又拐进董大桥村4组一条机耕道,在一处由麦草、油菜秆堆成的秸秆草堆旁停下。

随后,万刚不顾熊梅劝阻,将李毅抱下车放入草堆,用油菜秆将其掩藏。

由于无法重新发动汽车,他将车牌卸下,丢在附近一处玉米地里后,弃车逃离现场。

经亲人劝说自首被控故意杀人罪

事故发生后,万刚十分害怕。在亲人劝说下,当晚11点半,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承认了撞人的事实。

可警方找到李毅时,他己死亡。新津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毅符合被交通工具撞击的一般特征,死亡原因为颅内出血、脑疝。当月14日,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万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可随后被指控的罪名,却让万刚大吃一惊。因为公诉机关认为,根据相关证据,万刚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李毅带离现场并掩藏在草中,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他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对方死亡的后果,仍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所以其行为已涉嫌故意杀人罪。

对罪名持有异议二审后仍被判刑12年

“我不是故意要杀害对方。”万刚被起诉后自愿认罪,但对罪名提出异议。

他说曾先后两次试探过李毅的口鼻气息及颈部脉动情况,并在将其送往医院的路上一直通过后视镜观察,直到确认对方已死亡的情况下,才将车转道。

万刚的辩护人称,不能排除事故发生后李毅已当场死亡的情况,而且还有证人称“被抱起的男子没有什么反应。”所以,万刚抛弃的只是一具尸

体,其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认为,根据法医的尸检结果判定,李毅不是在车祸中当场死亡,而是在车祸发生后与被找到期间死亡。万刚作为一个普通人,并无专业医学知识,且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李毅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当场死亡,所以无权确定对方是否死亡。因此当李毅在事故中身体严重受伤时,万刚将其带离现场,并隐藏在草堆中致死,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

今年1月28日,新津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万刚有期徒刑12年。万刚不服,向成都中院申诉,3月31日,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如及时救治罪刑可能较轻

昨日中午,华西都市报记者采访了该案办案法官蒋慧英。

蒋慧英说,万某一直称对方当场死亡,却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法医判定受害人死亡原因是颅内出血、脑疝,但脑疝并不会当场形成,而是有一个过程。所以,法院才判定受害人应该是在车祸发生与被找到期间死亡,并非当场死亡。

“车祸后,无论伤者情况如何,都应积极救治。”蒋慧英说,如果万刚及时救治李毅,其罪名不会是故意杀人,也不会被判刑12年。

“任何人都无权让另外一个人失去及时救助的可能性,从而让对方的生命被剥夺。”她说。

记者手记

尊重他人生命就是尊重自己

发生车祸后,伸出援助之手,让伤者及时得到救治,这其实是我们每个人都能够而且应该做的事情。

可采访完万刚的事后,却不禁让人直冒冷汗。试想,如果每次车祸后,无论伤者情况如何,只要像他一样自认为对方已经死亡,随后置之不顾或弃之不管,那么谁还敢只身上路?

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只有一次,谁都没有权利让其消失。因此,让我们对生命多一份关注、多一些珍爱。因为,你在尊重他人生命的同时,也是在尊重自己。(文中除法官外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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