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消防救援局 作者:中国消防网 时间:2026/11/4 11:41:31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国家消防救援局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消防救援局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并规范消防科技成果在火灾防控、灭火与应急救援实战中的推广应用,提升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能力,赋能新质战斗力生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消防救援局开展的科技成果(以下简称“消防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科技成果,是指依托国家、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国家消防救援局管理的消防科研单位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研发,适用于消防救援领域且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第四条 消防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应当遵循有利于快速转化应用、有利于消防救援队伍新质战斗力生成、有利于消防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是消防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管理单位,国家消防救援局应急通信和科技司是消防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修订消防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相关管理办法;
(二)指导消防科技成果实战化验证示范基地建设;
(三)组织开展消防科技成果试点示范工作;
(四)组织编制、发布消防科技成果推广指导目录;
(五)组织宣介消防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
(六)建设消防科技成果信息库和推广应用管理信息系统;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相关业务司(委、办)是消防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的跟踪业务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业务领域内以下工作:
(一)加强科技成果熟化完善、转移转化、宣传推广等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加强消防科技成果实战化验证示范基地建设运行的业务指导;
(三)加强消防科技成果试点示范工作的业务指导;
(四)参与消防科技成果推广指导目录评审;
(五)推荐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参与本部门组织的训练演练、装备比测、实战任务等。
第七条 消防科技成果研发单位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健全本单位消防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消防科技成果熟化完善、转移转化、宣传推广等工作;
(三)提供消防科技成果推广指导目录成果;
(四)向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提供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建立可行的推广应用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省级消防救援队伍包括各消防救援总队、消防救援机动总队,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健全本单位消防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相关制度;
(二)为消防科技成果熟化、完善和应用提供平台;
(三)统筹承担消防科技成果实战化验证示范基地建设运行工作;
(四)统筹承担消防科技成果试点示范工作;
(五)推荐消防科技成果推广指导目录成果;
(六)组织宣传推介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
(七)将推广应用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八)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管理的消防科研单位和省级消防救援队伍的科技管理部门为本单位消防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消防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每年度向国家消防救援局科技管理部门报送消防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总结。
第三章 消防科技成果实战化验证示范基地
第十条 省级消防救援队伍应当依托现有实战化训练设施,建立消防科技成果实战化验证示范基地(以下简称“验证示范基地”),统筹建设运行,打造本地区消防科技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展示窗口,推动先进消防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实战化应用。
第十一条 验证示范基地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建立验证示范基地建设、运行、评估和退出机制;
(二)建立常态化消防科技成果实战测试验证机制,验证示范基地可下设若干示范点,组织相关领域骨干人员,通过日常组训、实训、实演、实战等方式对消防科技成果进行测试验证;
(三)承接各类消防科技计划项目研发阶段的测试验证、应用示范需求,并提出客观评价意见;
(四)开展消防科技成果的试点示范工作;
(五)开展示范观摩、技术交流、成果宣介等消防科技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
(六)及时发布示范工作信息,定期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七)承担消防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消防科技成果试点示范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科技成果试点示范工作,及时发布拟开展试点示范的消防科技成果名单,研发单位与省级消防救援队伍通过双向选择方式,确定成果试点示范意向。
第十三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建立消防科技成果信息库,向社会公开发布非涉密的消防科技成果相关信息。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绩效评价(验收)后3个月内,提出成果纳入消防科技成果信息库申请,经国家消防救援局审核通过后发放成果证书。
第十四条 开展试点示范的消防科技成果应当已纳入消防科技成果信息库,知识产权明晰,具备先进性、适用性和实战应用价值,核心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应当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研发单位提报拟开展试点示范的消防科技成果,提供技术支持与培训服务,开展试点示范和绩效自评价等工作;省级消防救援队伍组织签订任务书,制定实施方案,开展试点示范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试点示范项目任务书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报国家消防救援局备案。
第十六条 承担试点示范任务的单位结合训练演练及实战场景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原则上开展不少于6个月高频次或30次以上试用,全面检验科技成果的场景适用性、技术成熟度、操作适配性、安全可靠性和作战实效性等。
第十七条 试点示范项目绩效评价由省级消防救援队伍组织,专家组组长应当由分管科技业务的总队领导担任,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应当包括示范成果相关业务领域专家、基层试用单位相关人员。
第五章 消防科技成果推广指导目录
第十八条 消防科技成果推广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推广指导目录”)是消防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重要载体,由国家消防救援局负责发布,用以指导推动先进适用消防科技成果规模化实战应用和宣传推广。
第十九条 列入推广指导目录的成果共四类,具体分为消防装备类、社会火灾防控产品类、软件类、技术方法类。
第二十条 列入推广指导目录的成果应当已纳入消防科技成果信息库,消防装备类成果应当在不少于3个验证示范基地开展应用,社会火灾防控产品类、软件类、技术方法类成果应当在不少于3家独立法人单位开展应用。
第二十一条 申请列入推广指导目录的成果,由申报单位向省级消防救援队伍或国家消防救援局管理的消防科研单位提出推荐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推荐。国家消防救援局管理的消防科研单位仅可推荐本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
第二十二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对申报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成果,国家消防救援局按照业务领域,由项目组织部门会同项目跟踪业务部门,组织技术专家从成果先进性、实用性、安全性和成熟度等方面共同开展技术评审。
第二十三条 推广指导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国家消防救援局及时将通过评审的成果纳入推广指导目录,对已列入但未通过评审的成果移出推广指导目录。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因故意隐瞒导致的知识产权纠纷及其他风险,由申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推荐单位应当对所推荐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市场准入、第三方检测报告、应用证明等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因审核失职导致纠纷及其他风险,由推荐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省级消防救援队伍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已列入推广指导目录内的先进适用成果,建立常态化培训交流与成果应用情况反馈机制,推动成果持续升级。鼓励通过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各类形式,加强消防科技成果的采购配备。积极推动相关科技成果纳入属地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应用政策保障范畴。加强推介先进适用消防科技成果至相关行业领域配备使用,加大消防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力度。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应当通过消防科技信息网、消防科技大讲堂、消防科技成果年度报告等方式,对先进适用成果予以宣介和推广。参与国家消防救援局科技计划成果熟化项目的参加单位,从验证示范基地中择优选取。
第二十七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管理的消防科研单位、省级消防救援队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建立相应的消防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激励机制,对在推广应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在年度评优评先、职务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对于存在科研信用不良行为和保密违规行为的申报和推荐单位,国家消防救援局应当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撤销下一年度推广应用相关工作申报和推荐资格等处理。存在科研信用不良行为或失泄密行为的负责人,3 年内不得参与国家消防救援局组织的各类科技工作,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九条 在消防科技成果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中,因技术不确定性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非人为责任损失,但实施主体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省级消防救援队伍以及国家消防救援局管理的消防科研单位,组织开展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原《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应急消〔2020〕26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消防救援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