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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局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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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防网  作者:佚名  时间:2013/3/20 14:37:50

公安部消防局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部消防局科研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消防局科研计划是以消防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以及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斗争的现实需求为导向,主要支持部属消防研究所、公安消防部队及相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生产企业在基础理论、软科学、应用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等领域的研究。

第三条 公安部消防局科研计划资助的项目包括消防重点攻关项目、应用创新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推广应用项目及科技专项科研项目组成。

第四条 计划项目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计划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公安部消防局为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的编制,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及结题验收。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天津警官培训基地,部属各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等作为项目的承担单位。其单位的科研主管部门为科研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机构,协助开展日常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九条 各项目申报可常年通过消防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或其他途径上报项目建议。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将于每年二、三季度组织专家召开立项研讨会,并根据申报单位的项目建议和公安部消防局年度工作重点制定项目指南。项目指南包括项目征集范围、申报要求,申报时间、渠道和方式。

第十一条 项目指南下发后各单位应根据其要求,有针对性选择项目,如实填写项目申请书,并由所在单位向上述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主管部门组织申报。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查,填写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初评,专家的选取应按照回避原则,本单位人员不得参与本单位申报项目的评审。初评结果将报项目主管单位的“科技强警”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主管部门将项目审批情况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申请人,准备合同书文本,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与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签订合同的项目,按撤项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发布该年度科研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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