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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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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防资源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2/10/27 9:22:00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来源:中国消防资源网                        编辑:中国消防资源网 GH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3.2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4.1报警区域的划分
4.2探测区域的划分
5系统统计
5.1一般规定
5.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5.3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5.4火灾应急广播
5.5火灾警报装置
5.6消防专用电话
5.7系统接地
6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
6.1一般规定
6.2消防控制室
6.3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
7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7.1一般规定
7.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7.3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8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8.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和布置
8.2线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8.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9系统供电
10布线
10.1一般规定
10.2屋内布线
附录A、B、C、D(略)
附录E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条文说明(略)
1总则
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1报警区域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探测区域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3保护面积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4安装间距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5保护半径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6区域报警系统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集中报警系统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注:①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②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3.2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2.1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3.2.2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D采用。
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4.1报警区域的划分
4.1.1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4.2探测区域的划分
4.2.1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1.2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
4.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2.1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2.2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3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4.2.3.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4.2.3.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4.2.3.3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4.2.3.4建筑物闷顶、夹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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