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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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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防网  作者:佚名  时间:2013/10/31 16:19:49

上海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2013年修订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应急联动机构

2.3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2.4职能部门

2.5专家咨询机构

3  预警和预防

3.1监测预报

3.2信息报告

3.3预警

4  应急响应

4.1响应等级

4.2先期处置

4.3现场处置

4.4扩大响应与应急处置

4.5信息共享和处理

4.6信息发布

4.7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现场清理

5.2善后工作

5.3火灾事故调查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通信保障

6.3工程保障

6.4应急队伍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医疗卫生保障

6.7物资保障

7  监督管理

7.1监督检查与奖惩

 7.2预案管理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本市各类突发火灾事故,提升上海抵御火灾事故风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群众安居乐业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范围内,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各类突发火灾事故。

化学危险品爆炸、泄漏等突发事件引发的火灾事故,适用其他相关预案。

1.4 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作为本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一般和较大火灾事故、组织联动单位对重、特大火灾事故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2.3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市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对本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市领导确定,成员为相关部门、单位领导,其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

2.4职能部门

2.4.1市公安局

(1)负责火灾事故现场的警戒和秩序维持工作。

(2)协助疏散或抢救火灾事故现场的遇险(难)人员。

(3)负责火灾事故处置现场交通保障,开辟救援“绿色通道”。

(4)视情开展火灾事故现场空中侦察、人员装备空运、伤员救助等工作。

(5)负责对除“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之外与火灾事故相关的刑事案件进行调查。

2.4.2市消防局

(1)履行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事故现场扑救,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参与扑救军事设施、上海水域范围内及规定以外的其他火灾事故。

(2)指挥火灾事故现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保、气象等有关单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3)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对“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两类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协助相关部门对失火案进行调查。

2.5专家咨询机构

市公安局(市消防局)视情成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火灾事故专家咨询组,为火灾处置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  预警和预防

3.1监测预报

3.1.1本市水务、气象、地震、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海洋、环保、交通、安全监管、供电、供气、海事、卫生、农业、公安、外事、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和单位要搞好对各类火灾事故的监测。

3.1.2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火灾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分析,并及时做出预报,重要信息立即报送。

3.1.3完善火灾监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火灾事故协调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对火灾事故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信息报告

3.2.1发现火情,应当立即拨打“119”、“110”报警电话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警。

3.2.2市公安局(市消防局)、事故地区县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接到火灾信息后,应当在组织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最新信息,并迅速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一旦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市应急联动中心必须在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特大及特殊火灾情况信息,必须立即报告。

3.2.3市应急联动中心与毗邻省市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重、特大火灾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态势,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3.2.4涉及外轮、驻沪领事馆、部队等火灾事故信息报送等级、程序、途径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3预警

3.3.1按照火灾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势态,本市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市应急联动中心根据预案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明确报警、接警、处警的部门和第一响应队伍,明确其工作要求和程序,并明确进入预警的相关部门、程序、时限、方式、渠道、要求和落实预警的监督措施。

3.3.3进入火灾预警期后,事故地区县政府或区域行政主管机构、市应急联动中心、有关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预案。

(2)必要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发生火灾的预警提示,宣传应急避险和防止、减轻火灾危害的常识。

(3)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火灾威胁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组织灭火救援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视情动员预备人员。

(5)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

(6)采取措施,保障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

4  应急响应

4.1响应等级

4.1.1本市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事故。

(1)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其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全市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2)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启动Ⅱ级响应,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其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市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3)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火灾事故,启动Ⅲ级响应,由事发地区县政府、市应急联动中心或其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4)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火灾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县政府和消防部门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求救援。

4.1.2各类火灾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Ⅳ级)向高(Ⅰ级)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也可直接提高相应等级。市政府根据突发火灾事故的事态、影响和处置需要,可以决定或变更响应级别。

4.2先期处置

4.2.1市应急联动中心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各类火灾事故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火势,消除危险状态,力争减少人员伤亡,避免重大财产损失。

4.2.2市应急联动中心通过“119”、“110”报警电话,统一受理个人和单位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火灾事故的报警。受理后,迅速调派专业救援力量,并跟踪核实,视情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有关联动单位的指挥机构(值班)下达指令,组织、协调、指挥、调度有关联动单位进行先期处置。

4.2.3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收集、汇总火灾事故有关情况,根据现场实际或有关专家意见,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火灾事故的等级。在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根据处置需要,通知有关联动单位指挥人员和专家进驻市应急联动中心实施指挥或辅助决策。

4.2.4火灾事故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先期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有序展开自救互救和人员疏散。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即时处置。

4.3现场处置

4.3.1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由火灾事故所在地区县政府或区域行政主管机构、责任单位、有关应急处置部门领导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总指挥一般由区县政府或区域行政主管机构、责任单位领导担任。灭火救援专业执行指挥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人员担任,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3.2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设在火灾事故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也可设立在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畅通,指挥迅速不间断。要部署相应警力,建立专门标识,保证现场指挥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4.4扩大响应与应急处置

4.4.1经过先期应急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火灾以及重、特大火灾,尤其是当火灾事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时,市应急联动中心报请或由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扩大响应范围,提高响应等级。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进入运作状态,具体领导和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4.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进入运作状态后,要在先期应急处置的基础上,迅速评估态势,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布指令、接转指挥关系,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职责。

4.4.3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进入应急处置程序后,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调动灭火救援队伍和相关社会力量,确保应急处置行动有效进行,并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抢救和救助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火势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火灾事故的危害、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火场治安。

(3)针对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停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4)提供生活必需品,并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设施。

4.4.4按照“分级负责”和“条块结合”原则,建立以事发地区县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机构。根据需要,由事发地区县政府或区域行政主管机构设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1)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火势发展和相关预案,指挥、协调参与现场救援的各单位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危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实施属地管理、组织治安、交通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市民群众。

(3)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善后工作,防止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4)尽快恢复社区正常秩序,应急、恢复与救助行动能同时进行的,应当同时进行。

(5)及时掌握火灾事故处置重要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通报有关机构。

4.4.5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应急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根据相关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设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坚决、迅速地实施灭火救援,相互协同,全力控制现场态势。要避免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防止连锁反应,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断火灾事故危害链。

4.5信息共享和处理

4.5.1市应急处置指挥部通过市应急平台,与市委、市政府、上海警备区等指挥部位实现宽带联接,与区县政府、区域行政主管机构、突发事件协调管理部门、市应急联动中心、责任单位和应急救援相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4.5.2市通信应急保障分队,根据相关指令赶赴现场,开通相关指挥部机构和现场之间的应急通信联络,保障现场应急指挥。

4.5.3火灾事故中如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等情况,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6信息发布

4.6.1 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时,市政府新闻办根据有关规定,对火灾事故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4.6.2重、特大火灾事故以及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信息,由市政府新闻办按照规定,统一向社会发布,并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4.7应急结束

4.7.1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结束,由市政府决定和公布。较大、一般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结束,由市应急联动中心决定和公布。

4.7.2火灾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联动单位负责及时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处置情况和有关信息。市应急联动中心汇总后,按照规定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

5  后期处置

5.1现场清理

5.1.1火灾扑灭后,市公安局(市消防局)负责受灾区域的警戒、勘察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5.1.2火灾事故单位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后的现场清理工作,对因火灾事故导致建筑物倒塌、气体泄漏、水管爆裂、断电漏电、环境污染等,应当立即通知供水、供电、供气和环保部门。

5.1.3市绿化市容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现场清理等相关工作。

5.1.4市卫生局负责做好现场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1.5市水务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抢修损坏的水务设施。

5.1.6燃气集团、上海石油天然气公司负责抢修损坏的燃气输送管道等设施。

5.1.7市电力公司负责抢修损坏的电力设施。

5.2善后工作

5.2.1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市民政局和各级政府主管机构等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组织实施救济救助工作。

5.2.2区县政府和区域行政主管机构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火灾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情况。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5.2.3区域行政主管机构要责成事故单位做好灾民安置工作,确保受灾市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5.2.4区县政府、区域行政主管机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工作,尽快制定有关灾害事故赔偿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等级标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赔偿。对因参加灭火救援而伤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5.2.5区县政府、区域行政主管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要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进行恢复、重建。

5.3火灾事故调查

5.3.1除军事设施、国有森林、铁路和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火灾事故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外,其他均由市公安局(市消防局)负责调查。

5.3.2市公安局(市消防局)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做出处理。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提供火灾扑救所必需的基本情况、图纸等技术信息资料。必要时,指派专家或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6.2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承担应急通信保障任务的相关电信企业,并实施应急通信的指挥、调度。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和区域行政主管机构负责协助做好现场灭火救援通信保障。

6.3工程保障

市水务局、市电力公司、燃气集团和上海石油天然气公司负责对水、电、气的运行和供应进行调控及应急处置,防止火灾事故蔓延和扩大。

6.4应急队伍保障

市民防、卫生、通信、供水、供电、供气、市政等部门和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建立专业应急队伍。

6.5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市公安局(市消防局)要及时对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市政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上海海事局、市交通港口局(上海地方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其管辖水域紧急交通运输;事发地区县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6.6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火灾事故后,卫生部门要迅速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院前应急救治;根据伤员伤势情况,尽快将伤员转送至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根据需要,提供心理危机干预服务。

6.7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相关指令,依托市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相关应急物资的调度和供应。

7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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