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消防网 作者:佚名 时间:2013/10/31 16:19:49
7.1监督检查与奖惩
7.1.1对在火灾扑救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者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7.1.2在火灾扑救中相关职能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的,由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行政处分。因工作失职造成后果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7.2预案管理
7.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市消防局)组织制订并负责解释。市有关部门与区县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7.2.2预案修订
市公安局(市消防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报市政府审核。
7.2.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市消防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火灾事故分级标准
2相关单位职责
附件1
火灾事故分级标准
按照火灾事故损失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突发火灾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指对全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相关公共资源和力量进行紧急处置的火灾事故。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1)死亡30人以上。
(2)重伤100人以上。
(3)直接财产损失1亿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是指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危害或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调度公安消防部队及相关社会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联动处置或实施紧急处置的火灾事故。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1)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2)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直接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较大火灾事故,是指发生在一定范围内,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与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需要调度公安消防部队及相关社会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联动处置的火灾事故。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3)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
(4)发生在国家级、省级、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未达到重大级别的火灾事故。
(5)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众聚集场所的,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
(6)正在发生的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
4.一般火灾事故,是指发生在较小范围内,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轻度危害与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调度公安消防部队及相关社会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联动处置的火灾事故。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1)死亡3人以下。
(2)重伤10人以下。
(3)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下。
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以上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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