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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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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消防救援局  作者:中国消防网  时间:2025/1/15 13:27:55

第二十五条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立案;

  (二)依法调查取证,保存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不得违规终止调查;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

  (四)案件定性及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准确;

  (五)按照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六)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处罚,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罚款的执行应当落实罚缴分离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在罚款缴库时使用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财政,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或者规定的罚没财政票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立规范、便民的业务窗口,集中受理各项消防行政许可申请,并公开办事项目、制度、程序和法律依据、服务承诺等;

  (二)受理和答复及时,对依法应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

  (三)符合权限、时限和程序规定,是否准予许可的依据和结论准确;

  (四)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在规定时限内开展现场核查,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五)对作出的许可决定予以公开,对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

  第二十七条执法监督救济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受理、查处涉消投诉及时、规范,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程序合法,无拒不受理、违规受理或者推诿、拖延、敷衍办理等情形;

  (二)参加行政复议应当依法提交证据,及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

  (三)对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出庭应诉,提出诉讼证据和答辩意见,及时执行生效判决;

  (四)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第三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八条执法监督是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对下级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内部层级监督,是对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

  第二十九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执法监督:

  (一)执法考核评议;

  (二)执法工作报告;

  (三)执法专项监督;

  (四)执法责任离任审核;

  (五)与监督事项相适应的其他执法监督方式。

  第三十条执法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适时合理,公开、公平、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执法考核评议应当把执法质量与执法数量、执法效率、执法效果结合起来,量质同考、强化成效,激励消防执法人员提升执法意愿和执法能力。

  第三十一条执法考核评议标准由国家消防救援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确定执法考核评议项目和指标,应当科学合理,不得以罚没款数额、临时查封数、责令停产停业数、责令停止使用数等作为考核评议指标。

  第三十二条执法考核评议的内容包括:

  (一)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实施情况;

  (三)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情况;

  (四)消防监督管理系统运用情况;

  (五)执法监督措施落实和责任追究情况;

  (六)办公用房和执法装备等配备管理情况;

  (七)消防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八)其他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第三十三条执法考核评议应当采取日常考评和定期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可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执法档案及相关材料、案卷评查、业务考核、问卷、暗访、实地核查等形式开展。执法考核评议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

  第三十四条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执法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实地核查,现场比对纸质执法案卷、执法音视频资料和网上执法信息。

  第三十五条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不定期组织开展日常考评,可以单独组织或者结合有关工作一并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消防救援机构至少每半年对所辖县(市、区、旗)消防救援机构开展1次定期考评。

  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机构至少每年对所辖市(地、州、盟)消防救援机构开展1次定期考评,并抽查一定比例的县(市、区、旗)消防救援机构的执法情况。

  年度执法考核评议以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为一个考评年度。

  国家消防救援局适时对各地消防行政执法和执法考核评议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七条定期考评情况应当予以通报,并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三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日常考评和定期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十九条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等方式,向群众了解消防救援机构廉洁规范执法等情况,并作为执法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执法考核评议采取计分制,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4个档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结果应当确定为不达标:

  (一)虚报、瞒报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拒绝接受执法考核评议的;

  (三)因严重执法过错行为,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

  (四)因严重执法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执法考核评议结果纳入业务考评和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

  执法考核评议结果是消防执法人员工作实绩评议的重要依据,并作为消防执法人员选拔任用、表彰奖励、职级晋升等的重要参考。

  对执法考核评议结果不达标单位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连续二年不达标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

  第四十二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落实年度执法工作报告制度,每年12月31日前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年度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第四十三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案件专项监督制度。

  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执法问题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等,开展专项监督,并将监督结果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建议单位等反馈。

  第四十四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离任时,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其履行消防行政执法职责情况进行执法责任离任审核。

  执法责任离任审核的方法包括:

  (一)听取被审核对象的书面陈述,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任现职期间消防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

  (二)查阅被审核对象个人执法档案,检查未完成的执法事项以及执法档案的移交情况、任现职期间因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受到的奖惩情况;

  (三)抽查直接参与(承办、审核和审批)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性等情况。

  根据审核结果,制发执法责任离任审核意见。

  被审核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执法责任离任审核意见采取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被审核对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接。

  第四十五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等参加执法监督。

  第四十六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在加强执法监督的同时,应当依法接受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的监督,接受监察机关的监察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第四十七条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发现下级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发执法监督意见书:

  (一)不落实消防行政执法制度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消防行政执法职责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情形。

  执法监督意见书应当载明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整改意见、整改期限等。

  第四十八条对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的执法监督意见,下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执行,并在二十日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逾期不执行的,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约谈下级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九条下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自收到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申诉。上级消防救援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二十日内复查并作出答复。

  对执法监督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先予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消防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有关消防行政执法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构成执法过错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第五十一条消防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未依照法定条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违法撤回、撤销、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三)对消防监督检查中已经发现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处罚或者未依法采取处理措施的;

  (四)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者证据,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欺骗、利诱等方式调取证据的;

  (五)违法扩大或者缩小临时查封范围,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临时查封的;

  (六)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或者行政强制,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七)选择性执法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消防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消防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八)擅自改变消防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九)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

  (十)违法增设行政相对人义务,或者粗暴、野蛮执法,或者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一)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临时查封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的;

  (十二)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或者对司法机关移送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无正当理由不给予行政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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