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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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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消防救援局  作者:中国消防网  时间:2025/1/15 13:27:55

(十三)无正当理由超期作出消防行政执法决定,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

  (十四)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的;

  (十五)无法定依据、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行使消防行政执法职权的;

  (十六)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十七)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消防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干扰、妨碍、抗拒对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

  (二)打击报复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行政执法责任案件承办人员的;

  (三)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形的;

  (四)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执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为严重执法过错行为。

  第五十三条消防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能够主动、及时报告执法过错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损失、阻止危害后果发生或者挽回、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实说明本人执法过错行为情况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四)在执法过错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有关消防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因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作出错误消防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

  (二)依据检验、检测、鉴定报告等作出消防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

  (三)行政相对人未依法申请消防行政许可,在其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前,消防救援机构未接到举报投诉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发现的,但未按照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除外;

  (四)按照年度监督抽查计划以及有关专项执法工作方案已经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行政相对人违法的;

  (五)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已经依法立案查处、责令改正、采取行政强制等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已依法作出消防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违法启用临时查封的场所部位或者仍违法使用、生产、营业的;

  (六)对拒不执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已经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七)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八)不当执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九)因行政相对人不执行执法意见、决定,发生火灾事故的;

  (十)对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已经按照程序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的;

  (十一)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已经按照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发生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承办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的,由承办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核人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的,承办人不承担责任,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三)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有错误的,由参与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参与决定的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其中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四)审批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集体讨论的正确意见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违反规定,擅自行使职权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六)由承办人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主责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由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的,由主责承办人承担责任,协办人不承担责任;不能区分主责承办人、协办人的,共同承担责任。

  执法过错行为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按照前款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十六条下级消防救援机构因执行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的错误决定、命令,造成执法过错行为的,由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的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但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消防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下级消防救援机构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上级消防救援机构作出错误决定、命令的,由下级消防救援机构的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市(地、州、盟)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责任案件的立案、组织调查和认定,提出纠正意见;政治部门、纪检机构按照权限负责相关消防执法人员的处理和处分。

  上级消防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查处的行政执法责任案件。

  第五十八条办理行政执法责任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案审查。法制部门审查有关材料后,五日内提出是否立案查处的意见,报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组织调查。对已立案的案件组织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形成调查报告。调查工作一般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过错认定。对认定为执法过错行为的,提出纠正意见,报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责令予以纠正,对不属于执法过错行为的,报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四)作出决定。对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由法制部门会同政治部门、纪检机构,依照本规定提出意见,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作出处理、处分决定。

  第五十九条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形的,应当根据其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有关消防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消防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处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给予处分。

  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且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三条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消防执法人员单独或者合并作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停止执行职务、延期晋职(级)或者晋衔等处理,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条发现有关消防执法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应当按照职责管理权限依规依法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十一条受到处理的消防执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其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答复。

  受到处分的消防执法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处分规定的程序申请复核、申诉。

  第六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按照本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六十三条一年内发生严重执法过错行为或者被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发现3次以上执法过错行为的,取消该单位本年度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包含本级、本数。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消防救援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消〔2010〕154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消〔2010〕155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消〔2010〕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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