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任何人不得在林区、草原丢弃火种。 第二十六条【火源管理】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生产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防火警示】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草原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并对进入其经营区域的人员告知防火注意事项。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作业或者营运的各种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在森林草原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第二十八条【防火检查站】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登记、检查。 第二十九条【高火险期管理】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检查整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巡查检查;对巡查检查中发现的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可以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检查。 第三章火灾预警与扑救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方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方案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三十二条【应急预案内容】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主要任务;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三)处置力量; (四)预警和信息报告; (五)应急响应; (六)综合保障; (七)后期处置。 第三十三条【预报预警】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报能力建设,无偿提供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报服务。 国家建立森林草原火险分级预警制度,按照可能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预期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等单位,加强森林草原火险监测预警技术研究,建设森林草原火险监测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森林草原火灾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 第三十四条【火情报告】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草原火警电话,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享有补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报告。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区域内发生的火情,应当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接到火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第三十五条【重大灾情报告】发生下列森林草原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一)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二)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较大森林草原火灾; (三)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四)火场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国或者邻国森林草原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五)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草原火灾。 TAGS: 关于公开征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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