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标志图案和道路通行】森林草原消防专用车辆应当享受应急救援车辆相关政策,纳入特种车辆管理,免征车辆购置附加税,车辆编制应当根据实际需求足额核定。 森林草原消防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报警器、标志灯具;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收费道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七条【境外火处理】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指导相关地区、部门开展边境森林草原火灾联防、联控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订的有关协定开展扑救工作;没有协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有关国家政府协商办理。 第五十八条【关于军队的特殊规定】设在林(牧)区的军事、军工设施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或者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时的防灭火工作,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和有关军事法规、规章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用语含义】本条例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同时废止。 TAGS: 关于公开征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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