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消防网 作者:佚名 时间:2013/6/26 10:25:56
1. 总 则
1.0.1为保证火灾发生时,消防设备能及时投入使用,保证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有效可靠,保障消防设备供电电源的可靠性,制订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1.0.3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Power supply monitoring system for fire protection equipments
用于监控消防设备电源工作状态,在电源发生过压、欠压、过流、缺相、中断供电等故障时能发出报警信号的监控系统,由消防设备电源状态监控器、电压传感器、电流传感器、电压/电流传感器等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
2.0.2消防设备电源
Power supply for fire protection equipments
为各类消防设备供电的交流或直流电源,包括主电源和备用电源。
3.1.1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监控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3.1.2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 28184-2011的规定及有关市场准入制度。
3.1.3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设置本系统。
3.1.4应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用电设备具体情况,确定消防设备电源状态监控器(以下简称监控器)及传感器的形式与规格。
3.1.5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
3. 2系统设计
3.2.1 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监控装置组成:
1 监控器;
2 电压传感器;
3 电流传感器;
4 电压/电流传感器。
3.2.2系统形式与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单体建筑且监控点数小于220点的系统至少应由一台监控器及若干台传感器等设备组成,系统中的监控器不应超过两台;
2 大型建筑或建筑群宜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控制方式,即在各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场所设置监控器,将各消防设备电源状态及报警信息传回至控制中心的中央监控器,统一管理、监控、显示信息。
3.2.3任一台监控器所连接的传感器的地址总数不应超过256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地址总数宜留有不少于地址总数额定容量10%的余量,且每回路地址总数不宜超过56点。
3.2.4 在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在无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监控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3.2.5传感器的设置应采用末端设置,传感器监控的消防设备电源应包括表3.2.5规定的消防设施。
表3.2.5 传感器监控的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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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名称 |
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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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置
场
所 |
消火栓(消防炮)系统 |
消防水泵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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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幕、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雨淋喷水灭火系统(泵供水方式) |
喷淋泵电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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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 |
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电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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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粉灭火系统 |
供电电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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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 |
供电电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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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排烟系统 |
防烟排烟风机电源、电动防火阀、电动排烟防火阀、常闭送风口、排烟阀(口)、电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电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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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门和卷帘门系统 |
防火门和卷门机供电电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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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梯 |
消防电梯供电电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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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照明供电电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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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应急电源(EPS) |
所有EP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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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直流电源 |
分布在竖井或电气设备间,给消防设备供电的直流电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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