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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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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防网  作者:佚名  时间:2013/6/26 10:25:56

4. 2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

4.2.1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签字确认;未经进场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4.2.2 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4.2.3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

4.2.4 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认可)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4.2.5 系统设备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4.2.6  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4. 3 布线

4.3.1 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要求。

4.3.2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4.3.3 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4.3.4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4.3.5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4.3.6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  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2  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3  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4  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4.3.7 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4.3.8 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4.3.9 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m~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

1  线槽接头处;

2  距接线盒0.2m处;

3  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4.3.10 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4.3.11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4.3.12 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Ω。

4.3.13 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择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

4. 4监控器的安装

4.4.1监控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m~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4.4.2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0.1m~0.2m。且满足以下要求:

       1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4.4.3监控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4.4.4引入监控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褪色;

   3  端子板(或排)的每个接线端子,接线不应超过2根;

   4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小于200mm的余量;

   5  导线应绑扎成束;

   6  导线引入线穿管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4.4.5监控器的主电源引入线严禁使用电源插头,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标志。

4.4.6 监控器的接地(PE)线应牢固,并有明显永久标志。

4.4.7监控器内部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不同功能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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