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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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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防网  作者:佚名  时间:2013/6/26 10:25:56

4. 5传感器的安装

4.5.1传感器安装应充分考虑供电方式、供电电压等级。

4.5.2传感器与裸带电导体应保证安全距离,金属外壳的传感器应有安全接地。

4.5.3禁止在不切断电源的情况下安装传感器。

4.5.4同一区域内的传感器宜集中安装在传感器箱内,放置在配电箱附近,并预留与配电箱的接线端子。

4.5.5 传感器(或金属箱)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

4.5.6传感器的输出回路的连接线,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1.0㎜²的双绞铜芯导线 。并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4.5.7 当不具备单独安装条件时,传感器亦可安装在配电箱内,但不能对供电主回路产生影响。应尽量保持一定距离,并有明显标志。

4.5.8传感器的安装不应破坏被监控线路的完整性,不应增加线路接点。

 

4. 6 系统接地

4.6.1  交流供电和36V以上直流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保护,其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相连接。

4.6.2  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按规定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5. 调试及试运行

5. 1一般规定

5.1.1 系统的调试,应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具体实施。应在施工安装结束并在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5.1.2 在调试前应具备下列调试必需的技术文件。

    1系统图;

    2设置系统的建筑平面图;

    3逻辑说明或设计要求;

    4设备安装技术文件;

    5变更设计部分的实际施工图;

    6 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7 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8 调试记录;

9 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包括电路图以及备用电源的充放电说明);

    10 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5.1.3 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批准后按程序调试。

5.1.4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5.1.5 调试时首先应做以下工作:

   1 对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按设计要求查验;

   2 系统的施工质量应按本规程第4章的要求检查,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应有文字记录;

   3 系统线路应按本规程第4章要求检查,对于错线、开路、虚焊、短路、绝缘电阻小于20ΜΩ等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5.1.6 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监理)单位提交系统调试和试运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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