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消防网 作者:佚名 时间:2013/6/26 10:25:56
6.2 系统检测
6.2.1 系统检测时应具备的条件:
1 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已进行了规定时间的试运行;
2 已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文件和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
6.2.2 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合同技术文件和设计文件,以及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28184-2011的要求,制定系统检测方案并经检测机构批准实施。
6.2.3 检测机构应按系统检测方案所列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6.2.4 检测方法及数量
1 主机为全部100%检测:
2 传感器检测方法为抽检,抽检数量为20%,且数量不得少于20 台,数量少于20 台时全部检测。
6.2.4 检测结论与处理
1 检测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 被检设备合格率100% 时为检测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3 系统检测不合格应限期整改,然后重新检测,直至检测合格,重新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加倍;系统检测合格,但存在不合格项,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直到整改合格, 并应在竣工验收时提交整改结果报告。
6.2.5 检测机构应按本规范附录 G 表添写系统检测记录。
6.3 验收
6.3.1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和本规程4.3节要求对系统的布线进行检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6.3.2 按本规程第6.1.7条的要求验收技术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3.3监控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控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程4.4节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监控器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监控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程第5.2节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28184-2011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6.3.4传感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传感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程4.5节要求;
检查数量:抽检,抽检数量为20%,且数量不得少于20 台,数量少于20 台时全部检测。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传感器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抽检,抽检数量为20%,且数量不得少于20 台,数量少于20 台时全部检测。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传感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程第5.3节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28184-2011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6.3.5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和本规程4.6节要求对系统接地进行检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兆欧表、记录、观察检查。
6.3.6 系统验收应按本规程第5.4节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28184-2011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表A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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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工程 智能建筑 |
子分部工程 |
分项验收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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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
材料、设备进场验收 |
电缆电线、管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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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压传感器、电流传感器、电压传/电流传感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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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电源状态监控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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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与施工 |
电缆电线、管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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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压传感器、电流传感器、电压传/电流传感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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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电源状态监控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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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调试与试运行 |
电压传感器、电流传感器、电压传/电流传感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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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电源状态监控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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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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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检测 |
系统功能与性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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