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消防网 作者:佚名 时间:2013/6/26 10:25:56
5. 2监控器的调试
5.2.1 将监控器与外部的连线断开,并将任一回路的传感器与之连接,其他回路可分别连接等效负载,接通电源,使监控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2.2按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28184-2011要求进行如下调试:
1 接通监控器的主电源,观察并记录监控器的工作状态;
2断开监控器的主电源,观察并记录监控器在备用电源供电状态下的工作状态;
3 观察监控器显示所监控的电源的实时工作状态信息,记录监控器的工作状态;
4 模拟各种故障情况,观察并记录监控器的工作状态;
5 操作监控器自检机构,观察并记录监控器的工作状态;
6 模拟多种信息共同存在的工作状态,观察并记录监控器的工作状态;
7 检查使用说明书中描述的其他功能。
5.2.3 依次将其它回路与监控器相连接,重复5.2.2条的调试。
5. 3传感器的调试
5.3.1 将传感器与监控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传感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3.2 按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28184-2011要求对传感器进行如下调试:
1按制造商提供的工作范围波动标准电压信号,观察并记录传感器的输出参数和采集数值;
2 检查使用说明书中描述的其他功能。
5. 4系统调试
5.4.1 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传感器和监控器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无故障报警、自检等操作时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5.4.2 将所有经过调试合格的各项设备按系统设计连接组成完整的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进行如下调试:
1 观察并记录所监控的电源的实时工作状态信息;
2 模拟各种故障情况,观察并记录监控器及传感器的工作状态。
5.4.3检查监控器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
5.4.4应分别用主电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系统的各项功能。
5.4.5系统必须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并按附录C.3表填写系统调试记录。
5.4.6系统在调试无故障后,开始系统的试运行。并按附录F表填写系统试运行记录。
6. 验 收
6. 1一般规定
6.1.1 系统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附录A划分。
6.1.2 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并已进行规定时间的试运行,应对系统功能和性能进行检测后进行验收。
6.1.3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6.1.4质量验收包括材料与设备的进场验收和复试,工程实施与质量控制,系统调试与试运行,及系统检测。
6.1.5系统应按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进行施工质量验收;系统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应按附录C中表C.0.1、C.0.2、C.0.3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系统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按附录E中E表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6.1.6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内的设备及配件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无国家相关证书和检验报告;系统内的任一监控器和传感器无法发出报警信号,无法实现要求的联动功能,定为A类不合格。
2验收前提供资料不符合本规程6.1.7条要求的定为B类不合格。
3 其余不合格项均为C类不合格。
4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 A=0且B≤2且B+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按附录D的要求填写的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5 系统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6.1.8 系统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同时确定安装设备的位置、型号、数量,抽样时应选择有代表性、作用不同、位置不同的设备。
6.1.9 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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